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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充满活力的现代化商业模式,在各国经济增长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虽然,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特许经营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特许企业的数量不断上升、规模不断扩大,在为企业带来财富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更多的就业岗位。然而,中国特许经营整体上却呈现出“水土不服”的症状,特许关系十分不稳定,相关问题层出不穷,法律纠纷不断升温,甚至演化成为一种需要消费者集体维权、影响社会和谐安定的现象。 任何经济社会的症结与问题,都可以找到其制度上的不足与缺失。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关系本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关系,然而我国现行制度过分侧重被特许人的地位,将其视为弱者进行倾斜性保护,制度的不当干预偏离了特许经营的本质,不仅引起诸多法律适用上的困惑,而且进一步导致了特许市场的混乱。若对特许经营的本质没有正确的认识,若不能对特许经营的长远发展施加正确的引导,那么这一具有特殊优势的组织形态最终会被埋葬,其在中国的发展前景不得不令人堪忧。 为此,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理论研究文献的基础上,从分析特许经营的契约特征入手,得出特许经营属于特殊的一揽子知识产权协议,是一种继续性合同,属于关系契约的范畴,并具有共生合同的性质的结论。进而,根据特许经营的契约特征,结合目前我国特许经营市场的现实困境与司法纠纷格局进行梳理,从“特许经营的合作基础”、“特许经营的期限”以及“特许经营合同中的撤回权与解除权”三方个面对我国现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进行有针对性的批判与反思,力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特许经营制度,促进我国特许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