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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学说,曾经被认为是德国学者擅长抽象思维的具体体现。现已成为两大法系归责的重要依据。近几十年来,随着严格责任的发展,因果关系在归责中的作用非但没有削减,反而在不断的彰显。近代以来,因果关系的研究和立法受到了许多国家的重视,新的理论层出不穷,但令人遗憾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尝试寻求一个因果关系统一判断标准的努力失败了,甚至连寻求一个准确的因果关系定义也显得非常之困难,以致立法上至今也没有侵权因果关系的抽象概念。英美国家以判例的方式表述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面对日益复杂的侵权行为,也显得无能为力,进而转向逐步归类确定的方式。现代学者强调因果关系的价值判断使侵权行为的归责更加公平,更能体现侵权法的价值追求,但是,要在本已非常抽象的因果关系基础上加上难以确定的价值元素,并寻求一个准确的概念和统一的判断标准,困难是可想而知的。笔者认为,因果关系的事实性基础目前并不存在较大争议,价值判断则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理论界争论的核心。然而,对不同侵权行为的归责体现着现代立法的不同精神和政策取向,特别是近代以来,严格责任的出现,体现了社会主体的差异性和法律价值目标的多元化。在不同的法律价值目标的指导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均随之有所调整,而在构成要件安排不同的情况下,虽是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在不同种类的侵权行为中,其功能和价值取向均有所不同,故而仅一味追求形式上因果关系理论的统一性是不科学的。故笔者认为,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应该走类型化分析的道路,因为,类型化是当今各国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趋势。类型化讨论需要一个对因果关系进行分类的标准,在侵权法理论体系中,归责原则独立于构成要件之外,它集中体现着侵权立法对各类行为进行规范的价值取向,并影响着构成要件的基本要素。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归责原则作为侵权因果关系类型化的分类标准,同时,归责原则在各国立法中是相对明确的,故这种选择具有可行性的。基于以上思路,笔者从基本理论的比较、评析出发对上述观点进行了尝试性的论述。本文共分三部分,正文约34000字左右。第一部分是基础理论的介绍和评析。首先通过对哲学上因果关系和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界定和比较,以明确二者的共性和区别之处,阐明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基本内涵。然后,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概况,并主要论述了大陆法系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目的说和英美法系因果关系两分法的基本理论、判断标准,并对上述各理沦功过得失进行了一定的评述。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首先对两大法系在因果关系理论上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总结了两大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的相似之处,特别是两大法系均认为因果关系除了客观实在性之外,还体现了侵权法的价值。因此,价值判断是当今两大法系研究因果关系的共同课题。同时,面对因果关系价值判断面临的重重迷雾,两大法系均出现了将因果关系类型化的趋势。在类型化的趋势之下,笔者尝试陸的对类型化的分类标准进行了探讨,认为,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共同体现了法的价值取向,而归责原则的不同造成了各类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差异,这种差异决定了因果关系在截取客观事实因果关系链条上的价值尺度,因而,集中体现侵权法价值的归责原则应当作为因果关系类型化的分类标准。第三部分首先对我国目前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进行了批判,指出我国的必要条件说已经不能应对当今时代发展的需要,而相当因果关系和两分法的主张虽然对我国有一定借鉴意义,但是,在我国法官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和我国特殊的法治环境,相当因果关系和两分法均不能提供比较准确可行的判断标准,很难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其次,笔者尝试性的在类型化的思路之下,对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判断标准进行了类型化探讨:首先将过错归责原则和严格责任归责原则情况下的因果关系作为两个基本的类型分别提出其判断标准,然后将需要更加深入研究的几种情况作为特殊个例,以期待研究成熟后进行新的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