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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但对于具体除名事由、除名适用程序以及除名后对除名双方造成的法律后果规定均过于原则化。有限责任公司运用除名制度将股东除名的案件逐渐增多,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运用存在着诸多问题,未能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作用。本文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现状出发,提出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对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界定了股东除名概念以及股东除名权的形成权属性,随后介绍了股东除名制度所依据的法理基础,最后从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整体利益、维护公司资产安全、解决公司僵局三个角度论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具备的功能价值。第二部分归纳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以及存在的问题。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除名制度的立法现状,其次通过研究近三年与股东除名有关的案例整理出除名制度存在的司法现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第三部分研究了域外股东除名制度的不同规定并对我国作出启示。该部分主要从德国、美国、日本除名制度的立法发展及司法实践出发,对三国除名制度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进行比较分析,最终得出我国除名制度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扩大除名事由和严格规范除名程序的启示。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建议。在实体要件上,首先,明确除名制度会造成剥夺股东身份的法律后果,若存在其他救济途径,应当先适用其他措施。其次,除名对被除名股东的主观状态并无要求。最后,完善除名制度还应当扩大除名事由。在程序要件上,除名前需催告拟被除名股东履行义务,拟被除名股东仍不履行义务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将其除名,此时的股东会决议以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即可生效。在法律后果上,对被除名股东而言,其仍对其出资享有财产权,并仍需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承担应有责任。对公司而言,公司应当及时妥善处置被除名股东的股权,并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