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运用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的“场域”逻辑,基于邓正来对中国社科自主性问题的思考,并在对布、邓的相关研究进行反思后,对运用统计学方法获致的“和谐社会”主题下的法学研究现象出现的事实层面原因进行了三个层次的学理分析,归结出“和谐社会”主题下的法学研究现象产生的学理层面原因。从而,这些主要原因可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层面原因有二:第一,当下中国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对中国法学研究领域不正常的影响或支配;第二,当下中国法学研究领域拥有较少法学资本的法学研究者的“异治性”。
第二层面原因有五:第一,当下中国法学研究领域拥有较多法学资本的法学研究者的“异治性”;第二,当下中国法学研究领域中法学研究者的缺乏反思惯习之思维惰性;第三,对当下中国法学研究领域中法学知识生产机器批判的缺失;第四,中国入世后的全球结构对当下中国法学研究领域中法学研究者法学知识生产的支配性影响;第五,当下中国法学研究领域中法学研究者与法学学术制度安排腐败实践的“共谋”。
第三层面原因即自晚清以来中国政治格局不断演进所导致的作为中国法学研究领域自主性基石的社会正统意识形态的频繁变更。
因此,本文的论述结构及其主要内容如下:
“引言”部分主要是对“和谐社会”主题下的法学研究这一法学知识现象的宏观描述。
第一章为“综述”,主要是对本文分析“和谐社会”主题下的法学研究现象的必要性所进行的相关知识考察。
第二章主要是对“和谐社会”主题下的法学研究现象进行便于后文理论分析的学术界定。
第三章主要是对本文为分析“和谐社会”主题下的法学研究现象所引入的西学理论分析工具--即布氏“场域”逻辑,在中国法学研究领域里的分析效力所进行的理论审视。
第四章主要是运用布氏“场域”逻辑视角,基于布、邓相关理论思考,对本文所界定的“和谐社会”主题下的法学研究这一法学知识现象所进行的三个层面的学理分析。
“结论”部分主要是对本文具体分析的归纳及其结论的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