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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款规定:“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通过对国内外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及研究现状的了解和分析,确立了本文的论点:共同过失犯罪应成立共同犯罪。其理由如下:从刑事立法方面看,我国现行立法缺陷难以解决或者难以正确、妥当解决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人的定罪量刑问题;从我国刑事司法方面看,实践中面临模棱两可的尴尬局面,需要刑事立法和理论相支撑;从刑事理论方面看,共同过失犯罪有存在的坚实理论依据;从正确贯彻刑事政策方面看,刑法确立共同过失犯罪是十分必要的;从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方面看,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符合有关过失犯罪理论的发展趋势。从共同过失犯罪的特征可见,这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具有共同犯罪(理论上的)所要求的核心特征,即客观上的行为共同性和主观心理上的共同性(意思互动性),所以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特征基本吻合,从其形态组成上再次证明共同过失犯罪应是共同犯罪。划分了共同过失犯罪人的范围,明确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定罪和处罚的原则,提出对共同犯罪重构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