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破产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只要有竞争,就会有优胜劣汰。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通过有效、公正、透明的破产法律制度来最大程度地减轻破产企业带来的震荡,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整合和财产价值的最大化,维持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是现代政府和市场主体的理性选择。破产法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我国新破产法的制定,广泛征集了专家、学者及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历时多年进行反复修改,也体现了我国对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中重要地位的认识和重视。新《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和重整制度,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重大突破。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机构之一,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高效的基础上顺利进行,与管理人的活动密切相关,因此管理人制度在破产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实际上管理人在我国破产程序中承担着多种不同的角色,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中管理人的定位、功能和职责等是有很大区别的。但是由于我国破产法将不同程序中的管理人进行了合并规定,合并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破产法条款的数目,但难免造成各个不同程序中的管理人的规定缺乏针对性,以至于造成操作层面上一定的混乱。笔者此文的目的,就是要将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特殊性提炼出来,以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基本模式为视角,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立法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对我国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定位和制度构建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和完善建议。本文将主体部分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对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特点和价值目标进行概述。本章首先从管理人制度入手,对管理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进行介绍和探讨,然后将管理人与重整程序结合起来,总结出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特点,最后通过分析重整程序的价值目标,阐述在重整程序中设立管理人的必要性和目标价值。第二部分,对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定位及基本模式的理论分析。本章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深入探讨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地位在理论方面的分歧,对管理人应当如何定位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系统介绍不同的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模式及管理人角色,分析各种管理人模式追求的价值目标,探讨应该如何选择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模式。第三部分,阐述与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基本模式相应的具体制度设计。包括:管理人的选任问题、职权问题、监督问题。第四部分,针对我国《企业破产法》,分析我国的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模式及不同的管理人角色,并且对我国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