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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当前国际贸易的85%以上货物是由海上运输完成的,其在国际运输业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海上运输业充满了风险和挑战。各国法律不约而同地对海运承运人规定了较轻的法律责任以鼓励海上运输业的发展。长久以来,海运承运人都着眼于如何安全地运送货物,从而忽视航行与交货时间。海商法学者们通常将注意力放在货物毁损的责任与索赔而非货物的迟延送达责任之上。迟延交付这一议题长久以来都处于法律研究的次要地位。随着经济的发展,托运人和收货人对交货时间逐渐重视,对承运人准时交付货物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旧有的法律规定不足以调整货物运输合同双方之间的矛盾。如此看来,一个完整的海运承运人迟延交付法律责任体系既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的要求。迟延交付法律责任的统一化进程始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汉堡规则》首次以独立的法条形式规定了迟延交付的定义,将迟延交付法律责任纳入国际统一立法体系中。经过国际社会和各国四十多年的努力和实践,至今,迟延交付责任的认定标准和法律依据逐步得到了充实和完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过错责任到推定过错责任、赔偿限额从低到高的过程。从宏观上看,迟延交付的责任体系已经相对完整,内容包括了迟延交付的定义、归责原则、可获赔偿的损失范围、赔偿责任限制、免责条款以及责任限制利益的灭失。但从微观上看,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的具体条文规定仍存在缺陷。本文立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海运承运人对迟延交付造成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围绕在何种程度上海运承运人应承担迟延交付的法律责任这一主论点,本文结合了实际判例,从迟延交付的定义、成因、迟延交付责任的法律依据、损失的种类和赔偿责任的范围等五个分论点进行论述,同时对中国海商法中关于迟延交付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在本文中,笔者选取了世界上在海上运输行业较具代表性的国家国内法以及现有的国际海上运输公约,进行分析与比较,并引用大量案例作为文章观点的佐证。选取的这些法律规定以及案例范围较为广泛全面,涵盖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际统一立法与国际惯例。通过对这一议题的研究,笔者希望可以达成对迟延交付的一个综合性的认识,另外还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为托运人处理相关争议提供一些有用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