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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70年代起,全球掀起了金融创新浪潮。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提高了金融业的效率,导致金融业深化发展。中国金融业在80年代也开始逐步尝试金融创新。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深化与国民金融意识的提高,金融创新的理念已经完全登上了中国历史发展的舞台。
然而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会加大金融风险,因为创新促使商业银行改变经营策略,金融体系改变其构成,以及金融风险的隐蔽性更强。为此,各金融机构将防范金融风险的重点放到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等方面,更多地运用法律和法规来监管银行业务的具体操作,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和杜绝金融犯罪。
通过对金融创新进行立法,为金融创新提供保驾护航功能。一是保护金融创新者的利益。对金融创新产品,要有一定时间的收益保护期或应用专利保护期。二是规范创新规则。金融创新不是无序创新,而应在一定的规则内运行,要通过立法或管理条例等形式,规定各种创新程序、保护期,使创新有规可循。我国金融企业面对加入WTO后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都需要立法予以规范,这是金融创新业务顺利运作的外部法制框架。三是建立完善的创新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金融企业要转变观念,重新定位内部法律部门的职能,充分发挥其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创新业务法律风险的功能。四是尽快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为金融创新风险的有效处置建立公共安全设施。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冲击不容忽视,因此必须预先建立相应的公共安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