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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继承古已有之,笔者认为:具有相同历史文化背景的新旧法律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原有法)对新法(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对法律的继承不能仅仅看作是对法律条文和具体法律制度的继承,而应该是立法者对于前后两种具有相同历史文化背景的法的精神、理念、思想、文化和原则、制度、规范、技术、概念、术语甚至表达习惯、思维习惯等内容的承接与继受。我国法律现代化进程的实践经验、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和我国社会发展的自身特点都决定了我国现阶段法律继承的必要性。而人类社会的历史延续性、我国传统法律自身的独立特点和我国传统法律的思想文化及制度与本国本民族自身特点的契合性又使得我国现阶段法律的继承成为了可能。回顾我国古代法律继承的历史脉络,我们发现:1、儒法两家在我国古代法律中此消彼长的现象与其时代背景息息相关。2、凡出现对后世影响大、立法成就高的法典,必然经过长时间的酝酿、修改与融合,这本身就是一个法律继承的过程。3、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古代的法律继承中发展创新的成分逐渐减少,保守僵化的成分逐渐增多从而导致法律的发展逐渐放缓。到了近现代,法律继承的发展曲线是在不断下滑,而且下滑的速度逐渐加快,总体而言,对传统法律的继承在不断被弱化。我们的法律抛弃了很多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内容,比如旧的法典编纂形式、旧的刑罚体系、等级特权差异等,保留了一些适应我国社会和本民族特点的制度等等。通过对我国法律继承问题的历史回顾并结合现阶段我国法律继承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发现在当前社会发展现状下进一步强化法律继承首先需要坚持正确的扬弃方法。应该将传统法律中的合理成分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在冲突与碰撞中进行有效整合,以稳定、均衡和协调的方式保持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之间的动态平衡关系,为维系整个社会系统的稳定发展发挥应有的功能。其次,在进一步强化法律继承的过程中还要防止制度决定论的倾向。对传统法律的继承,就应该将重点放在传统法律的精神、理念、思想、文化甚至是表达习惯、思维方式等内容的继承上,摒弃制度决定论。同时我们也应注重继承过程中价值共识的作用,我们应当从传统法律中的精神、理念中找寻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可以作为价值共识的内容,对有些观点可以做现代化的解读,对有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可以做现代化的拓展,结合时代特点予以发扬和提高,探索适应时代发展的科学的法律思想和制度。最后,应该进一步强化法律继承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所占的比例。笔者不是要否定法律移植,而是认为要在对传统法律和外来法律充分了解的前提下,合理的取舍与整合,注重将“历史因素”与“现代因素”同时进行合理的保留与发展。尤为重要的是我们不能用西方的标准来衡量中国的传统法律,如果这样,我们一切的继承都变为了变相的移植。将符合西方价值观念的内容予以保留,而将适应我国社会的传统特色加以抛弃,那么我们的法律继承势必就会使得自己的法律沦为西方法律的附庸。综上,本文从历时性和共时性的维度分析了现阶段我国法律继承存在的问题,并对法律继承问题进行反思性的粗浅探讨。对此问题的反思不是要刻意放大法律继承的作用,而是应当将法律继承重新摆在法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适当位置,将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相结合,并坚持制度创新,使法律继承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