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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民事抗诉制度的合理性及其监督对象的研究。笔者试图通过对民事抗诉制度否定论的反驳来间接确证该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的合理性,在合理性论证和程序正义原则的指导下,笔者提出了民事抗诉制度监督的对象应由实体向程序转变,在文中,笔者根据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结合自己从事民事抗诉工作的实践经验,具体列举了民事抗诉监督的对象。 全文分为既相对独立又互相联系的上下两篇,上篇是民事抗诉制度的合理性,下篇是民事抗诉制度的监督对象。 在上篇中,笔者论证了民事抗诉制度的合理性。 首先,笔者从哲学高度论证了合理性及其标准。在此一部分中,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从语义上分析了“合理性”、“理性”的含义,笔者认为,“合理性”和“理性”的含义基本相同,都意味理由和论证。 (二)根据信仰与理由之间的悖论和人无知的绝对性批判了在合理性问题上的绝对主义、本质主义,又以人们追求秩序的天性批判了合理性问题上的相对主义、虚无主义,笔者认为,尽管合理性标准不会静止不变,但在一定时期内,仍有普适的、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合理性标准。 (三)提出了公正、安全等六项人类基本价值作为合理与否的最终标准,并指出标准的作用是合理性论证的最终前提和经验判断的依据。 其次,笔者具体论证了民事抗诉制度的合理性,从以下三方面逐一反驳了民事抗诉制度否定论的理由: 其一,民事抗诉监督是否侵犯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其二,民事抗诉监督是否不当干预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其三,民事抗诉监督是否有损于法院终审权。 在下篇中,笔者阐述了民事抗诉制度的监督对象。 (一)列举了当前民事抗诉工作中所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所产生的弊端,主要是:有悖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偏执于案件的实体问题会使检察机关陷入诉讼悖论之中而难以解脱;混淆了法律监督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文中明确提出民事抗诉监督对象应由法院裁判结果向法院裁判过程,即由实体向程序转向。 (二)笔者认为,上述转向的根据是程序正义的独立性。正义是分配的合理性,分配结果的合理性是实体正义,分配方式、过程的合理性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不仅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唯一途径,而且是评判实体结果是否正义的标准,因此,民事抗诉制度监督的对象是审判程序。 (三)阐述了民事抗诉制度监督的具体对象。民事抗诉监督的对象是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而程序包括有形的审理过程和无形的论证过程。 1、对有形的审理过程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审判组织的监督、对开庭审理的监督。 2、对无形的论证的监督包括对认定事实的监督和对法律解释、适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