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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具有表征个体和区别他人的重要功能,因此姓名对于自然人而言非常重要。姓名变更权作为姓名决定权的延伸,是姓名权的体现。姓名变更权被纳入民法体系予以保护,是重要的民法权利;同时又为宪法所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格权利。因此姓名变更权具有私权属性。姓名变更被纳入户籍管理,而后具有公示意义,于是公民姓名变更权又具有公法属性。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自然人开始积极行使姓名变更权,这是权利意识的进步。在姓名变更权的行使上,一方面是各种合理的变更姓名的诉求得不到保障,主要原因是姓名变更申请纳入户籍管理之后,户籍管理部门作过多限制,使得姓名变更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难以彰显;另一方面是滥用权利情况比较突出,自然人行使私权利可能会影响到他人或社会利益,因此各种因行使姓名变更权而引起的诉讼尤其是与户籍管理机关之间的诉讼接连不断,主要原因是关于姓名变更的法规没有统一性、系统性。此外,理论界对于姓名变更权作为基本民事权利应不应当限制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公法的限制、行政规章甚至更低层级的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限制依据都有争议。由于姓名变更权关涉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对其予以保护具有现实必要性,因此亟需找寻合理保护姓名变更权的路径和方式。明确姓名变更权的基本人格权利属性,加快针对姓名变更权的统一规定,对合理规范姓名变更权的行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重点分析了姓名变更权的法律保护现状,从姓名变更权的权利属性及其意义进行界定,通过若干案例分析了姓名变更权在不同个案中的行使、限制方面出现的问题,指出当前姓名变更权规定的现状与不足、姓名变更申请异化为许可,以及实务中姓名变更权未真正确立为基本权利的地位,是导致户籍管理部门过多干预的原因,而姓名变更权规定不统一是主要问题。基于以上分析,得出以下结论:一方面,需要对姓名变更权进行保护,明确姓名变更权于自然人主体的法律功能,以及姓名变更权在民事法律中的表达及具体体例,尽量压缩公权力在姓名变更申请审查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另一方面,承认姓名变更申请被纳入户籍管理后,此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应为户籍管理机关约束,而不能随意行使。文章在比较国外尤其是与中国传统相近的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做法后,试从保护和适当限制两个角度去保护该项私权,首先是确立统一层级的规定,在申请主体的适格性上进行甄别,同时注意区别更姓与更名,确立改名从宽原则;其次是注意审查变更事由,将姓名规范性和适当性、变更次数等作为是否给予变更的考量因素;再次,以特定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为判断基准约束公权对姓名变更权的过分限制以保护姓名变更权,更好地实现姓名变更权;最后,户籍管理机关应当引入听证程序和说明理由制度,以求对姓名变更申请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合理审查、判断;行政、司法机关应注意对公序良俗等法律概念进行个案分析和动态价值判断,使之类型化,并保持公序良俗的与时俱进的开放性。以上或许是对合理保护姓名变更权的有益尝试和有所建树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