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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合同诞生以来,依据合同当事人的特定性形成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原则被认为符合当事人意志,而得到广泛的认可。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合同为纽带的市场关系具备了前所未有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恪守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经越来越难以平衡社会利益,这样利他合同制度随之兴起,其赋予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对合同相对性原则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简称《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承认第三人有权接受债务人履行的同时,并没有赋予其违约救济请求权。该条是否属于对利他合同制度作的一般性规定,至今争论不休,这种混乱的局面不符合市场经济宗旨,亦不能很好保护受益第三人的权利。本文紧紧围绕着“利他合同第三人享有请求权正当性的来源”、“第三人请求权的内容、效力”以及“第三人违约救济权所引起债务人责任的法律属性”三个问题展开。通过对合同相对性内涵的考查和利他合同制度确立过程的剖析,从意思自治、信赖利益和经济效率三个方面揭示了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的正当性来源。在此基础之上,明确受益第三人所享有的请求权的内容,具体包括:直接履行请求权、受领和保持给付权以及违约救济请求权;随后分析了该权利对基础合同双方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的法律效力,即债权人债权受到一定限制以及债务人必须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抗辩权。第三部分对第三人违约救济请求权所引起的债务人的责任性质进行了初步的探索,认为该责任兼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双重特色,游离于合同法与侵权法之间的模糊地带。最后借鉴和吸收世界两大法系的成熟理论和立法经验,在肯定合同相对性作为一般原则基础上,将利他合同条款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纳入“合同效力”范围,通过不同层次法律的配合协作,形成科学、统一、全面的利他合同制度体系。文章由引言、正文和结语组成,其中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利他合同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利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其特殊性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依据合同直接取得权利、第三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以及对第三人的行为能力没有要求,正是由于利他合同的出现,对将合同效力只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相对性原则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第二部分: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正当性的来源。“利他合同中第三人依据什么取得请求权”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该部分在评析各类不同学说的基础上,揭示第三人请求权的正当性来源有三:其一,意思自治的必然要求,利他合同制度与合同相对性的深层次冲突原因是意思自治原则由重形式向重实质、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其二,第三人利益的正当化,特别是对合同成立的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信赖利益关系”的保护,是实现合同预期的必由之路;其三,经济效率的要求。第三部分: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的内容、效力。在论述正当性来源的基础上,肯定了利他合同直接赋予受益第三人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直接履行请求权、受领和保持给付权、违约救济请求权。作为权利相对人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必然会受到第三人请求权的影响:债权人享有的请求权、变更权、解除权受到限制,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给付义务,并且享有相应的抗辩权。最后对第三人违约救济请求权引起的债务人责任性质进行了初步的探索,认为该责任兼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双重特色。第四部分:《合同法》第64条规定及其完善。通过对我国利他合同现状进行评析,指出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性质不是真正的利他合同。最后,笔者尝试着提出建立我国利他合同制度的观点:将利他合同纳入“合同效力”一章,并赋予受益第三人以直接履行请求权、受领和保护给付权以及违约救济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