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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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不断地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动力,但是伴随着市场的繁荣,我国关于经济犯罪也屡见不鲜,各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屡禁不止,而且种类繁多,造成了在司法当中的困难。假电器、假药、假证、假食品等等,这些“假”使我们闻之色变。所以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我们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侵害了我们广大人民的利益,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一章,从当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现状入手。首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当今社会逐渐泛滥,猖獗,成为营销市场秩序和人们生活的一大公害。本人总结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具有严重性、专业性、隐蔽性、国际性的特点。最后,本人阐述了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司法解释,通过立法司法状况总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现状。
  第二章,论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基本理论问题。重点分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疑难热点问题。首先,分析了伪劣产品的表现形式,具体阐述了如何定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其次,关于主观状态,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本人认为本罪的主观状态是非典型直接故意,认为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与实践相联系,为实践服务。最后,评析了关于“销售金额”如何定义,能否成为定罪的标准的问题。
  第三章,论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停止状态的分析。首先,通过对立法和刑法理论问题的分析,本人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犯罪的未遂状态,而且可以成立犯罪的未遂。第二方面,本人通过对犯罪预备的理论分析,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也存在预备形态。
  第四章,通过以上三部分的分析,进一步探析了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认定。明确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着重分析了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诈骗罪的区别与联系。
  第五章,最后本人对本罪提出了在立法上的一些建议,提出三点:一是“销售金额”应该成为定罪的标准;二是“销售金额”应该替换为“经营金额”;三是应该将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行为与本罪衔接起来。本人认为这些立法措施的订立和实施,需要我们从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并且将法律理论与司法实际结合在一起。这样才能更好的为现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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