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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湖南衡阳发生的“黄金大米”试验事件调查结果公布,试验组织人员在试验儿童父母未完全清楚试验内容的情况下向试验儿童喂食“黄金大米”进行试验,严重侵犯了试验儿童的知情同意权与健康权。尽管三名责任人员已经得到惩罚,试验儿童也得到赔偿,但有必要对该事件进行反思和讨论。该事件的发生暴露出了我国存在人体试验法律监管不足的问题,本文主要就该事件所反映的人体试验法律问题进行探析和讨论,主要包括受试者特别是儿童知情同意权保护问题、人体试验伦理审查问题、人体试验伤害的赔偿与补偿问题,并尝试对其中部分问题的解决提出法律建议,希望能为避免该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尽绵薄之力。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黄金大米”及该事件的事实经过,分析人体试验的定义及分类。第二部分结合“黄金大米”事件分析受试者特别是儿童的知情同意权,结合国外关于受试儿童知情同意权的保护工作,浅谈对我国受试儿童保护的立法建议。第三部分主要分析论述人体试验的主要监管制度——人体试验伦理审查制度。分析我国该制度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借鉴美国关于伦理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笔者对我国伦理审查制度的立法建议。第四部分分析人体试验中的侵权责任及救济。鉴于受试者的弱势地位,笔者认为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以督促研究者保护受试者利益。至于救济方式根据伤害原因分为赔偿和补偿两种情况,且可引入人体试验保险和基金会制度,以保证受试者可以获得全额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