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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理清保险法上弃权和禁止反言制度概念与内涵的基础上,从保险弃权和禁止反言在英美法上的产生与历史演进入手,通过考察大陆法系的相似制度及对弃权和禁止反言制度的法理分析,并借助对典型案例的剖析,试图在我国保险法上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弃权和禁止反言制度,以期更好的实现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全文分四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保险法中弃权和禁止反言之内涵界定”。本章首先澄清了目前普遍存在的两个误解,认为禁止反言并非弃权的结果,且弃权和禁止反言只能适用于保险人而不适用于投保方。在比较各国学者对弃权和禁止反言的定义之后,笔者对两者的内涵做了相应界定。此外,笔者在本章也详细阐述了弃权和禁止反言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第二章“保险弃权和禁止反言之法理分析”。本章从保险弃权和禁止反言在英美法上的产生与历史演进入手,并对大陆法系的相似制度进行考察,认为对价理论的衰落和自我修正是弃权与禁止反言制度在英美法中产生的法理基础。同时,弃权和禁止反言制度体现的正义价值和维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和大陆法系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一脉相承,为大陆法系国家引入弃权和禁止反言制度提供了理论的可能性。
第三章“我国保险法引入弃权和禁止反言制度的意义”。本章首先论证了我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和弃权、禁止反言制度的区别,认为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并无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困境及其制度化要求是我国引入弃权和禁止反言的理论必要,而大量存在的保险人滥用解除权和抗辩权的案例,为引入弃权和禁止反言制度提出了现实要求。
第四章“我国保险法中弃权和禁止反言制度的构建”。本章以保护投保方合法利益为基础,从分析弃权和禁止反言的具体构成要件和适用情形入手,试图构建我国保险法中弃权和禁止反言制度。另一方面,为促进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利益平衡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笔者也探讨了弃权和禁止反言的适用限制,并特别研究了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保险代理人弃权和禁止反言行为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