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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计划经济、传统教育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人们通常认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把学生视为教育的客体,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还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促进了政治体制的改革,加快了依法治国的步伐,同时也加强了公民的法制观念。在新形势下,怎样保护学生权利,学生怎样才能更好履行义务,这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弄清学生到底享有什么权利,履行什么义务。此问题是我这篇论文分析的重点。本文分六大部分对高校学生的权利义务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本部分由三个问题构成,是文章的基础理论部分。这部分要解决的是高校与学生到底是什么关系,双方是处于法律关系还是处于非法律关系?因为只有准确界定他们的相互关系,才能厘清学生权利义务的内容。第一个问题介绍了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由高校所处的法律地位决定,如果高校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行政权与学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那么这种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第二个问题分析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些法律行为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所有权、契约及侵权损害赔偿等诸多问题。第三个问题阐述高校与学生的内部关系。前面所介绍的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的,他们之间还有一些社会关系不受法律所调整,例如学术问题的评论等。这些社会关系依靠学校自己制定的内部规则来调整。 <WP=47>第二部分是对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性质和特征分析。本部分从两个方面来阐述。第一方面是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广泛性,这是相对于公民权利义务而言的,一方面是普通的公民,另一方面还是学生。正因为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所以学生就享有更广泛的权利和履行更多的义务。第二方面是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多重性,这是相对于某一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而言的。由于学生做出不同的行为,产生不同的社会关系,则其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就具有不同的性质特征。第三部分是对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分类进行分析。本部分从两个方面来讨论。首先,按照高校与学生关系不同,可分为行政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及内部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学生享有更多的程序权利,履行更多的实体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他们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内部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是指高校与学生在法律关系以外所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 。其次,根据是否有法律明确规定,可分为法定权利义务和应有权利义务。前者是指学生的权利义务通过法律明文设定的、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这里的应有权利是从狭义应有权利上来讨论的,即当有、而且能够有、还没有法律化的权利。学生应有权利义务是法律规定以外的权利义务。第四部分是对高校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进行分析。本部分由两个方面的问题构成。第一个问题探讨高校学生所享有的权利,该问题又从三方面来分析:首先,分析学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学生享有的物权、债权等;人身权。学校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学生的人身权;救济权。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的权利,其实质是学生权利受到侵害后请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监督权。行使<WP=48>监督权,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学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参与权。指学生有权通过合法的途径和形式参与学校管理活动;知情、了解权。学生行使该权可以监督学校行使权力,避免学校的腐败行为;申诉、提起行政诉讼权。其目的是为学生的权利侵害提供补救措施和监督学校行使权力;陈诉、申辩权。学生在学校做出的对其权益有关、特别是不利的行为时,有权陈诉、申辩;受教育权。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包括听课权、活动权、建议权、考试权、学位权、学历权、择业权和获得公正评价权等。最后,学生享有法定权利以外的应有权利,包括自由恋爱权。应当说它是天赋权利,不能遭受侵犯;罢免权。这里所说的罢免权不是对国家干部的罢免,而是对学生工作中不称职学生干部的罢免;参加社会活动权。第二个问题阐述高校学生应履行的义务,该问题是从两方面来分析的:首先,学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学生有爱护公私财物,保护校园公共设施的义务;按时上交各种合法金费的义务;民事赔偿义务其次,学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服从合法行政管理的义务和接受学校监督的义务。第三个问题阐述学生应履行的应有义务。主要包括道德义务、技术规则义务及集体内部义务。第五部分是对目前高校学生权利和义务运行状况及其形成原因的分析。本部分由两大问题构成。第一个问题分析了高校学生权利义务运行状况,该问题又从三方面来讨论:首先,在学生权利义务的制定上,学校为学生制定更多义务,学生的权利被忽视。《教育法》规定学生权利义务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导致<WP=49>学生的权利得不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