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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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白热化,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限制竞争行为越来越多的走入立法者的视野。行业协会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的共同利益代表,其对市场竞争的两面性影响逐渐凸显:在稳固社会、企业和行业的同时,也出现了破坏甚至阻碍正常竞争秩序的行为。为了抑制这种消极影响的扩张,法律有必要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适当的规制。各国的竞争法都将行业协会纳入了规制的范围,我国的《反垄断法》也不例外。但我国的现状是相关法律的规定较为原则,既有的学术研究还比较薄弱,尚不能满足法律规制的需要,尤其是在责任以及监管部分。鉴于此,本文选择以上问题进行了研究。
   文章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行业协会的基本概念,首先是相关定义、历史渊源以及与几个相似概念的辨析,其次分析了行业协会的特征,包括行业性、自愿性、非营利性、中介性和自律性,最后介绍了行业协会的几种类型,同时对我国行业协会的类型予以说明。
   第二部分:是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与危害。其行为主要表现为固定价格、集体抵制、信息交换和标准化认证,这些行为指向了如下几个特点:行为带有行政垄断性、实施的主体特殊性和行为效果的隐蔽稳固性,通过以上的分析充分证明其行为的严重危害。
   第三部分:主要通过介绍国外法律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期从中得到借鉴。首先介绍了界定行为是否合法的两大国际原则,然后分别陈述了美国法、日本法以及欧共体的法律对具体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态度,最后从行政民事、刑事三个角度介绍了美国等国家对限制竞争行为责任承担的规定。
   第四部分:以完善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构想为出发点,通过解读我国的立法现状并辅以前文的研究基础,指出了我国现行法律的缺陷,并针对行业协会的主体地位、责任承担及外界监督三个点,提出了一些具体的针对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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