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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公司法理念以公司利益为主,股东利益为重,从公司法产生伊始这就是民心所向。这种以股东为中心的保护模式在公司法发展初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活跃市场促进投资社会财富增加。但随着市场失灵情形的出现,一味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导致了社会公平、正义,相关利益主体的保护失衡,已经不再适合现代公司法的立法趋势。各国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也日趋成熟,运用或理论或实务的不同视角与方法丰富了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成绩斐然。从我国公司实践的情况来看,我国债权人承担了太多不应该由其承担的风险,这就使债权人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随时有可能动摇交易的基础。我国新《公司法》以立法的方式肯定了债权人保护的重要性,引进了一些国际上行之有效的理论成果,这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是就实现债权人全面保护的目标来说,实践操作力度是远远不够的,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本文从股东、董事、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引发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入手,结合我国新旧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变化,同时有选择地借鉴国外对债权人保护理论实务研究的成果,以期对我国债权人保护制度的背景与发展前景作一个宏观的把握。在文章阐述的过程中对我国现阶段债权人保护制度的进步或者倒退性做出合理的判断,并结合实际提出可行性建议。债权人保护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近年来公司法改革的热点问题,新法实施之后依然有很多问题缺陷亟待解决。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研究对于公司法整体格局的完善和实践中公司的有效运行都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