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构建--以中国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经验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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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泰国国内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际经济局势的变化,泰国意识到了改善国内社会经济环境的重要性,顺应了建立商业组织开始变得越来越小的趋势。泰国制定了“一人公司法案”以取代原来的《泰国民商法典》中关于“3人公司”的规定,作为激励投资者创立公司的方式,以更好达到治理中小企业的目的。
  然而,在泰国建立一人公司制度的同时,还必须要关注并研究对于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问题,以及如何构建泰国对债权人保护的制度。一人公司结构较小,如果没有适当的措施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规定,容易出现问题;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的资产和股东资产的隔离,也易增大公司债权人的风险。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问题也可能造成其股东趁虚而入,进行滥用法人地位和欺诈性财产转让的道德风险。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但没有适当破产程序来适当保护债权人,这会对一人公司的债权人造成损害。
  在中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在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上有许多值得泰国学习的方面。从《中国公司法》的结构可以看出,中国的一人公司制度考虑了实施一人公司制度的弊端,那就是有可能造成公司债权人的风险。
  因此,这篇论文旨在研究泰国成立一人公司的方法与途径。通过借鉴中国的措施和经验,尤其重点关注一人公司的债权人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和经验,中国已经实践了14年。作者将根据中国债权人保护措施方法及其实践情况,研究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了解其发生的优缺点,并期望将之用作未来泰国改善旧法或颁布新法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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