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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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以后,由于一些先进理念如福利国家、服务行政等的普及,导致政府干预的广泛化。正是由于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广泛性,行政主体就常以下命令的形式要求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来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这种下命令的形式在行政法学上就被称为“行政命令”。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行政命令的涵义以及它是否可诉的认识却不完全统一,从而引发了大量的相关行政争议。因此,本文在选择一个具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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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以后,由于一些先进理念如福利国家、服务行政等的普及,导致政府干预的广泛化。正是由于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广泛性,行政主体就常以下命令的形式要求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来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这种下命令的形式在行政法学上就被称为“行政命令”。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行政命令的涵义以及它是否可诉的认识却不完全统一,从而引发了大量的相关行政争议。因此,本文在选择一个具体案例的基础上,对行政命令的涵义以及行政命令的可诉性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且进一步提出对本案的另一种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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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文明是人类社会自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之后的高级阶段,是现代社会的显著标志。政务公开是现代民主国家普遍追求的一个政治目标,获得政务信息的权利也成为公众普遍追求的一项重要人权。在现代法治国家,公开的原则几乎被适用于所有领域,一些发达国家也相应建立了政务公开法律体系。近些年,虽然政务公开问题已经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并且相关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富,但仍存在不少缺陷和不足,突出表现在这些研究大都是在行政法
医疗损害赔偿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但由于概念、法律适用及医疗鉴定上的“二元化”,造成在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对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内涵与外延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但2008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契机。在这种背景下,对医疗损害侵权责任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医疗损害侵权责任进行详细论述。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交通工具在人们的工作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在这一过程中,交通事故也呈现不断攀升的趋势,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如何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在事故发生之后的责任分配,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事务部门一直存在着广泛的争议,在争议中居于核心的地位的便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为:“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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