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十八世纪道德情感主义的思想先驱,休谟以自然人性为出发点,从“感性世界”的视角来谈论道德问题。通过对人性进行深入剖析,休谟破除了西方伦理学上道德理性主义的独断特权地位,指出了人性中固有的自爱和仁爱情感倾向是德性生成的基础,并提出“道德区分是由道德感得来的”的结论。休谟对道德的解释是与其对人性的关注紧密相联的,整个道德学说的立论基点和理论焦点是建立在他的自然人性基础和自然法则的方法论之上的。德性作为人的一种心灵品质,在本质上属于情感问题,德性判断表明了主体对评价对象的一种态度和情感。当道德的视阈从抽象的思辩科学和超验的世界转向现实的人性关注后,人在道德中的主体地位与价值被确立起来。在休谟看来,道德善恶与人的快乐、痛苦相连,善的品质或行为能引起人精神上的愉悦,恶的品质或行为则与之相反。功能上有“效用”的品质因其有用性而引起自身或他人的愉悦情感,故而有用的品质也具有其德性价值。人类的德性主要由它们所具有的功能上的“有用性”和精神上的愉悦性的程度来衡量。在德行评价上,休谟以动机作为德行评价的依据,并不脱离和回避人的自然性需要,亦人性中的自私因素。出于仁爱动机的行为固然值得我们赞美,但出于义务动机的行为也同样具有道德之美,由义务动机而做出的行为显然是一种为符合自身利益需要而设计的,这就回应了他的自然人性的理论前提。在阐述自然德性与人为德性的问题上,休谟结合了人的社会生活实践,强调了道德的现实性和实践性。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生命体,自利与人的自然性基础是不可分离的,它是人得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人性中还有一种自然的原则:它不以个人利益为标准的道德标准,而是以“是否有助于人性完善”为尺度,其表现为人的原始本能所产生的德性。其理论兼具了情感主义原则与功利主义标准。休谟的德性论以其对自然人性的回归,打破传统以理性化为标准的道德规范和价值,重新赋予现实道德人伦气息与情怀,使抽象的道德规范通过道德情感的认同进入到主体心中,充分展现了对现实生活和道德实践的本性关注。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道德文化背景影响,中国传统道德建设中表现出理性至上的道德规范要求和对功利性道德原则的排斥的现状,压抑和窒息了个体的道德情感和价值诉求,阻隔了道德与主体的心灵交融,导致我国道德建设中的存在着实效偏差的现象。在此意义上,休谟德性论为我国道德建设思维转换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道德建设的方法不应是外在制度的强制力介入,而应该是道德主体的自由情感的参与。道德建设在本质上是道德情感的建设,是将道德规范内化为人们的道德情感和心理认同。休谟德性论所涵盖的精神价值,并不仅仅在于他作为道德情感主义思想先驱的权威意义,而在于其理论中所包含的人伦诉求和情怀,使之能契合社会生活实践的本质,达到与时代的精神共鸣,或许这正是休谟德性论能充满生命活力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