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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国民经济保持较快增长,国企改革进一步深化,非公经济成为我国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份。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近年来,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私营企业工伤安全事故频发,重特大事故屡见报端,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针对工伤事故,我国已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工伤保险体系,但许多企业并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受到工伤后,往往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工伤损害赔偿诉讼。但现行工伤赔偿诉讼中的工伤行政认定程序在实践中存在很多弊端,给劳动者维权造成诸多障碍。而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作出了有益的探索。本文写作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下面案例所引发的争议,对现行工伤损害赔偿案件中工伤行政认定程序存在的弊端及解决方法谈一点个人的初浅看法。第一部分为案由,表明案件的性质。第二部分为案情,对引用的案例进行介绍,该案例中劳动者受伤后未进行工伤行政认定,但两审法院皆根据案件事实,认定劳动者受到工伤,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第三部分为案件焦点,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是否应作为工伤损害赔偿案件的前置程序。第四部分为争议及分歧意见,在该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上述问题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主张本案中缺乏工伤认定程序,故不应按照工伤赔偿案件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认定程序不应作为工伤赔偿案件的前置程序,法院应作实质性判断,案件应按工伤损害赔偿案件处理。第五部分为研究结论,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工伤行政认定程序不应作为工伤损害赔偿案件的前置程序,本案应按工伤损害赔偿案件处理。本部分从我国现行工伤赔偿案件中适用工伤认定程序存在的缺陷、问题产生的原因、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可行性、司法实践中的探索等几个方面对该问题予以阐述,并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