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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运用不起诉裁量权针对部分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决定是贯彻诉讼经济原则的体现。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随着我国不起诉制度的愈加丰富和完善,为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应当扩大,但是同时也对我国的诉讼民主,诉讼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有效地在扩大裁量权的基础上对权力进行合理有效地制约成为了摆在眼前的难题。当前我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状况并不理想,导致不起诉制度未曾发挥其理想的效果和价值功能。长时间以来,我国对于检察官的职能定位存在片面之处,同时面对历史上免予起诉制度的教训,因而对于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实行了较为严密的控制,以及数字化的指标限制,导致制约机制存在不科学之处。加上裁量的标准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流于形式。为了扩大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就要基于当前出现的问题进行改良,明细化不起诉裁量的标准同时在程序上适当扩大办案检察官的裁量权。但权力需要制约和监督,才能保障其正当行使。因此,需要构建出符合合理的制约监督机制,通过文书公开说理方便群众监督。本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理论角度出发,分析检察官为何享有不起诉裁量权,其理论基础是什么。传统上检察官作为刑事犯罪追诉者的形象,现如今却要行使不起诉裁量权的原因为何。笔者从内因和外因进行分析,内因即为检察官的定位,外因则是基于不起诉裁量权出现的理论基础以及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第二部分则是从我国司法实践角度出发,从当前公布的不起诉决定书来分析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的考量因素,是什么原因导致目前检察官行使裁量权产生犹疑。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我国检察官行使不起诉裁量权范围,通过我国和域外国家(地区)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地区)适用的范围进行横向对比分析。我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的范围相对来说还是较窄的,想要提高不起诉权的适用率,其裁量的范围势必要进行扩张。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裁量标准。同时介绍了日本、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衡量一个案件是否不起诉的标准。希望可以借鉴他们成熟的做法,改良我国不起诉裁量标准较为模糊的现状,使检察官裁量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第五部分主要探讨了我国目前对于不起诉裁量权的制约监督机制,发现存在制约不科学的现象,导致不起诉裁量权运行受限。参考其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试图为我国建立科学的不起诉裁量制约监督机制,规范使用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