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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社会上频频发生的虐待、遗弃、拐卖未成年人等恶性事件层出不穷,不仅反映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理念的落后与制度的缺位,同时也折射出国家对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和监督在现实中面临的重重困境。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是国家利用公权力干预监护私法自治领域的表现之一,也是目前我国利用司法权介入家庭监护最主要的民事手段。我国立法上确立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已有三十余年的历史,但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存在诸多疑问与困惑,如何让“撤销监护权”这项良法照进现实,需要从立法与司法层面进行更深入地探索与研究。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裁判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104份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权的民事判决书作样本进行统计研究,并使用逻辑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针对当前撤销监护权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有益经验,思考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应然形态。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包括四章。第一章介绍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司法实践,对撤销监护权之诉的案件数量与地区分布,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梳理。围绕主要争议焦点: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的主体;监护侵害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重新指定监护人应考量的因素三方面进行思考,发现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被撤销监护权居多,而侵犯财产权益未受重视,对监护侵害行为“严重性”判断缺乏科学合理的依据,案件的审理结果单一,适用法律依据薄弱。第二章通过研究样本分析揭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了撤销监护权提出主体、适用条件、法律后果、撤销后恢复问题、缺乏监护干预、缺乏监护评估、缺乏监护监督等方面。第三章考察两大法系中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经验,突出表现为强调监护的公法化,严格遵循“穷尽”原则,注重未成年人的意见和参与,细化撤销的法律后果,谨慎恢复监护权,建立监护监督制度,并对以上经验进行价值考量。第四章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建议,既要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强化国家行政与司法干预措施,又要落实撤销监护权诉讼的实施环节,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建立监护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