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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因其自身的复杂性一直是刑法学领域里的重难点所在,而在共同犯罪的范畴内又会涉及到另一个问题:片面共犯。片面共犯的概念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其理论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自其产生之日,就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分歧,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对片面共犯性质的界定,即片面共犯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对此我国刑法理论界也未能达成统一认识,理论上的不统一又进一步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差别。因此,对片面共犯理论进行认真透彻的研究是完全有必要的,这不仅仅是理论解释、立法评价的需要,更是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片面共犯、发挥刑法保护机能的需要。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参与实施或者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道其给予协力或者参与,因而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的情况。片面共犯肯定论与否定论两者的分歧就在于其理论基础的不同,肯定论者所采的理论基础是犯罪共同说,而否定论者所采的理论基础则是行为共同说。我国关于片面共犯性质的争议也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持肯定说的学者从片面共犯存在片面的共同故意、惩罚片面共犯人之需要以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之要求等方面论证片面共犯之成立;持否定说的学者从片面共犯缺乏共同故意、不符合主体要件、难以解决司法实务中遇到的问题等方面否认片面共犯。本文持肯定说。本文认为,片面共犯成立有以下依据:1、片面共犯与共同犯罪在本质上具有共同性,包括片面共犯与共同犯罪均有两个以上犯罪主体、片面共犯的犯罪行为是有机结合的、片面共犯中的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片面共犯中同样存在犯意的联系;2、片面共犯与共同犯罪在立法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包括共同犯罪是共性与特性相统一的特殊犯罪形态,立法对其特别规定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片面共犯同样存在犯罪责任认定与分配问题,可以沿用共同犯罪的规定;3、将片面共犯按照共同犯罪论处符合刑罚目的;4、片面共犯与共同犯罪存在表现形式的不同,应当有所区分。笔者认为,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包括片面帮助犯、片面实行犯以及片面教唆犯。而片面组织犯在现实生活中则是不存在的。片面帮助犯,被认为是片面共犯的一种典型形式,在大陆法系中又称为片面从犯。片面帮助犯只能以有形帮助的形式存在,无形的片面帮助犯是不可能存在的。片面实行犯,又称为片面共同正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实行行为参与到他人的犯罪之中,而其他实行犯对此并不知情的情形。片面教唆之情形虽然存在,但是在我国刑法框架下并不需要将其归入片面共犯的范畴进行评价,将其按照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的教唆犯处理即可。片面组织犯则要求组织犯与实行犯之间的犯意联系是单向的,这也就决定了组织犯只可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不可能存在片面共犯的情形。对于片面共犯,虽然其在形式上与共同犯罪确有不同,但在本质上却与共同犯罪具有一致性,应当将其按照共同犯罪予以处罚。但对于片面共犯如何进行处罚,采取何种方式处罚目前争议还比较大,立法者对片面共犯还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统一的理论指导也尚未形成,对于片面共犯的定罪量刑工作也产生了影响。因此笔者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对不同类型片面共犯人的处罚方式都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以确保做到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