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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是直接民主的一种形式,它对于公民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近年来,政治学、法学、社会学、史学等研究领域对公民投票都有涉及,但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对公民投票的研究并不多,文章以此为研究主题,通过对公民投票的相关理论、公民投票的正当性、公民投票的历史发展、公民投票的议题和公民投票的程序等问题的分析和阐释,对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公民投票及其实施经验的梳理,一方面可形成对公民投票的宏观认识和微观把握,另一方面也可为应对将来可能遇到的有关问题提供借鉴和参考。 公民投票通常是指由享有投票权的公民对影响某个国家或地区的重大问题进行投票表决的行为。实践中由于各国和各地区公民投票种类繁多,公民投票的分类往往出现多样化的特点。公民投票是公民直接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国家立法权的重要补充和制约机制。公民投票作为直接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既可以使政治决策获得最大的民主正当性,又可以帮助决策者了解民意并合理决策,还可以促进公民参与感以提高政治素养。 公民投票作为现代的民主制度形式之一,它必须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从政治哲学角度看,公民投票源于社会契约。无可否认,现代公民已经作为独立个体生活在现代社会,其必定需要与其他公民一起以某种形式组建起政府,从而赋予政府正当性、合法性,进而从政府那里获得更多的权利和监控政府的权力,以保全和实现自我。无论是从观念史角度,还是从发生学角度,抑或政治逻辑的角度,社会契约都是公民投票这一民主形式的理论基础。从人民主权的角度看,人民不仅需要出场,更要在场。这种在场并非是隐身在幕后,而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加以保障。民主不仅有间接和直接之分,还有强弱之分,还有宏观、中观和微观之分。宏观的民主制度是定期的政治选举,微观的是公民的社区治理,中观的是公民投票——作为不定期的针对某些国家议题的公民决策制度。因此,公民投票是现代民主的中观层面的民主制度类型。在此意义上,文章认同它的制度正当性与合法性。 公民投票萌芽于古代,以雅典公民大会最为典型,公民通过各种形式的投票和选举来参与政治决策,实现了最初的政治民主化,这种大会式的投票和选举方式是现代公民投票的雏形。公民投票奠基于近代,直接民主的发展在中世纪由于封建制度的遏制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于近代在瑞士以州民大会、美国以乡镇会议的形式再次出现,公民投票方式再次被使用。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公民投票被瑞士、美国、法国等国家纳入代议制宪政体制,作为代议制的补充,标志着公民投票制度正式确立。公民投票勃发于现代,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民族自决权被初步运用,公民投票作为实现民族自决的一种方式,主要被欧洲国家用于解决国内外重大问题,并得以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公民投票因为德意法西斯的滥用,在欧洲一度受到质疑,但其在亚非拉国家开始兴起,并主要用于主权独立和宪政体制的议题。自20世纪70年代起,第三次民主化浪潮促使公民投票在世界各国蓬勃发展,公民投票在加入国际组织、构建政治体制、解决主权独立问题中起到重要作用。延续20世纪90年代世界范围内公民民主的潮流,进入21世纪后,公民投票依然是很多国家和人民用以决定重要事务的方式之一。 公民投票的议题是公民投票制度的客体,是公民投票进行的前提,文章通过对议题是否可以公投进行阐述和论证,从而明确了投票的客体。明确公民投票的客体既可以避免在之后的投票中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又可以保证公民投票的顺利进行。议题固然重要,但程序也不可忽视。公民投票注重公民直接参与投票的过程,程序是公民投票过程中很重要的环节,然而由于制度设计等的不同,各国或各地区往往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设计出了不同的公民投票程序,这就使得各国或各地区公民投票的实施过程不尽相同,鉴于此,文章对公民投票的主要程序以及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情况做了大致的梳理。 中国台湾地区公民投票立法的探索,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解除戒严体制之后就已展开,公投立法伊始即面临“宪法”建制与发展运动的双重背景,一方面,“宪法”中“国民大会”代行“全国性”公民投票权的制度使得公民投票立法尚存“宪法”障碍,另一方面,以反“核四”为代表的地方发展运动又在表明,公投立法实为迫在眉睫。伴随着“宪法”增修,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在2003年终于得以完成,但立法过程却充满对公民投票之限制,“修宪”议题之公投和行政部门之提案权等问题的争议。之后,台湾地区进行了包括“讨党产、反贪腐”在内的六次公民投票,却无一通过,此一现象表明台湾《公民投票法》本身还存在诸多问题。该法中关于“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的设置及权限并不适当,“立法院”为提案权主体的规定尽管并不违反“宪法”原理,但仍可优化,而公民投票的过高门槛也应予以修正,立法技术粗糙导致的公民投票程序矛盾问题也需解决。 文章最后主要就公民投票的意义、使用时需注意的问题及总体发展趋势作了说明,对论文主题和观点做了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