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我们国家的社会土壤上蓬勃发展。随着它的发展,一切与之相伴随的事物或迟或早地总会发生形态的转换或品质的变化。如果我们的经济体制正在或者已经转向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而政治体制等还没有真正完全实现这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转型,那么就会造成社会发展的不协调。这种不协调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赋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适应。国家政权的性质不同,征税权的性质就不同,纳税人的地位和性质也就不同。在赋税制度改革方面,应该在全社会确立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的纳税人意识,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宪政性质的赋税制度。这是深化社会主义改革事业的一个重要内容。要建立这样完整准确的赋税观念及纳税人意识就必须具备两个前提,那就是说培养全社会的公民意识与公仆意识。公民即纳税人,既负有纳税的义务,更享有得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权利;公仆即政府公务人员,既具有征收赋税的法定权力,更具有给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对于公民还是政府,都要有一个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相互关系的问题。只有按照社会主义契约伦理的基本精神才能解决好这一问题。本文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对社会主义契约伦理和纳税人意识作了论述和分析,然后提出了要提高纳税人意识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即增强公民意识与公仆意识,文章将此分为两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首先对社会主义契约伦理及“税”的涵义、性质和特征进行了说明,然后对不同政治经济制度下的赋税观念和纳税人意识作了分析,最后提出社会主义契约伦理下的纳税人意识应该是怎样的。第二部分是提高纳税人意识的第一个方面——增强公民的纳税人意识。从对公民含义的解读入手,阐述了公民意识的基本要素,接着论证如何提高公民的纳税人意识。第三部分是提高纳税人意识的第二个方面——增强公仆的纳税人意识。从社会主义契约论对政府的阐释入手,揭示当前我国社会公仆意识的现状并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提高政府本身纳税人意识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