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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以及《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新法的颁布、实行,环境修复法律制度也得到了重视,但是我国的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立法仍处于初级阶段,还有很多方面有待完善。本文首先从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及理论和现实基础进行了论述。环境修复是指通过人为作用减轻被污染、被破坏环境的压力,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与自我组织能力使其向有序的方向进行演化,或者利用生态系统的这种自我恢复能力,辅以人工措施,使遭到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或使生态系统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表现形式多样性、科学技术性和采用的修复手段的复合型。本文通过论述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为本文的论题奠定了理论和实际的支撑。其次,从我国的现状出发,阐述了我国环境修复法律制度中范围、主体、制度内容等方面的问题,并在分析我国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现状的情况下提出我国现有环境修复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包括环境修复范围规定过窄、环境修复主体过于单一以及现有环境修复内容存在的简单和不全面。与此相对应的,分析论述了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德国这四个典型国家的环境修复制度中的成功经验,如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所规定的环境修复法律制度、德国的《环境损害预防及恢复法》中的所规定的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等。接着从国外典型的环境修复法律制度中总结出四点针对我国目前环境修复法律制度可兹我们借鉴的经验,包括明确的环境修复法律制度、专项的环境修复基金、有严格的归责原则、有侧重的修复对象。在综上的分析和论述之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现有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设想。首先,从改变政府担责为主的局面出发,将企业、个人纳入到环境修复的范围中来;其次,对受损环境的治理进行整体规划,使之与周围环境相适应,并尽可能的恢复到原有状态;最后,从环境修复规划制度、环境修复评价制度、环境修复专门基金制度、环境修复监督制度、环境修复责任制度这些具体制度方面提出对环境修复制度内容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