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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原理指出,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的性质与基本内容,上层建筑伴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同时,上层建筑组成部分之间彼此也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具体到布依族的婚姻习俗与国家层面的婚姻法而言也不例外。布依族广泛分布在我国的云、贵、川等地,在历史上,由于这些地区大都处于深山沟壑之中,交通不便,教育发展不足,该地区的基本上过着一种比较封闭的以稻作农业为主的小农经济;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种以家庭、宗族、村寨、榔团联盟为主要构成内容的,以血缘与地缘为纽带的社会组织维持当地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调节包括从择偶、定亲、结婚、离婚以及相应的家庭关系具有民族特色的婚俗习惯;由于传统中国农业社会政治统治的指导理念与实际需要,国家婚姻律令承认这一风俗习惯的地位,这一风俗习惯在现实生活中替代着国家正式的婚姻法律,实质上发挥着调节布依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功能。在皇权政治退出历史舞台后,工业化、现代化成为新的国家政权对中国社会尽心改造的显著特征。伴随着工业化、现代化而来的是国家政权的下沉以及基层政权组织的建立,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整个社会处于变革与发展进程中,从而布依族传统的社会组织的地位、功能都受到了相应的冲击;同时,由于交通与通讯设施的改善以及教育的发展,布依族社会传统的封闭状态被打破,越来越多的人们通过各种途径脱离农业生产领域、走向广阔的外部世界,接受并带回外部的新思想和观念,使得布依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相应的改变。随着布依族人们生产生活方式改变,他们传统的婚俗习惯在得到传承的同时,从内容形式到地位功能都发生了相应的变迁。择偶标准与方式日趋多元化,择偶的范围不断扩大;结婚的年龄有相应的提高,结婚的程序逐渐趋于简化,不落大家的习俗逐渐改变;妇女的地位有很大提升,离婚的观念能够为人们所接受,人们对婚姻的本质的认识有所改变;逐渐从多子多福的生育观逐渐向优生优育转变,家庭形式也从扩大式的家庭结构逐渐向核心式家庭变迁。伴随着近代国家而来的是国家层面的律令的建立与发展,面对布依族现实的社会状况与传统的婚俗习惯的传统,一方面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并不像传统农业社会中封建王朝律令一样,将调节家庭婚姻关系的功能完全赋予还俗习惯法,同时也并没有一刀切地完全摒除布依族婚姻习俗的存在。在态度上采取一种尊重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予以保护。在总的原则指导下,根据不同地区与时期的现实情况,在具体的法律内容上采取了一定的变通。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二者的关系表现为一种从“统一中的特殊”到“发展中的靠近”并最终走向“现实中的统一”。布依族的风俗习惯与相应的国家婚姻法的变迁历程启示我们,我国未来少数民族婚姻立法必须考虑相应的相关因素,即布依族婚姻立法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应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积极意义,必须与其民族文化发展相协调,以及必须与其经济发展状况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