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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于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同时,由于法律和行政机关等方面的原因,《行政许可法》在实施中必然会遭遇一定的阻力,遇到一些新的问题。 首先,《行政许可法》实施中由于五个方面的原因面临法律上的障碍:法律功能的有限性;立法思想中的柔性主义的影响;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遗留问题;《行政许可法》自身的局限与不足;《行政许可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冲突。 其次,《行政许可法》实施也面临来自行政机关的障碍。原因有3方面:1、利益冲突——《行政许可法》实施的最大障碍。受行政惯性和部门利益驱使,部门不愿依法放弃有关行政审批的权力及其背后的利益,这是该法实施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表面看遇到的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到位,新旧衔接存在遗留问题,但深层原因则是隐藏在行政许可背后的利益机制;2、法律约束与裁量行政的张力;3、行政机关长期形成的官僚意识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同步。 《行政许可法》涉及既得利益的调整和重新分配,直接挑战“有权力都要、有责任都推”的旧有审批模式,针对来自法律和行政机关的障碍,为保证该法的有效实施,需要采取如下对策: 法律方面,需要制定《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建立相关的配套法律规范,进一步细化、落实《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理念和制度规定。在实施细则或配套制度的制定中,首先应注意在以下几方面对《行政许可法》进行修正:概念、信赖保护原则、设定权、实施、程序、监督、法律责任等。其次,要完善《国家赔偿法》;加强电子政务立法;依法规范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防止行政许可权变相转移;制定《信息公开法》。 行政机关方面,首先要重构行政理念,以人为本,把管理变为服务,崇尚法律意识,建立诚信意识;其次,完成行政许可清理的后续工作;最后,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包括统一的行政许可受理制度、行政许可告知制度、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