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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和竞争不断加剧的情况下,改组和兼并是常有的事,持续经营与非持续经营,整个企业持续经营与个别分部终止经营同时存在(葛家澍2002)。终止经营是企业实施收缩战略的资产重组方式,企业进行收缩并非是公司经营失败的标志,而是公司发展的一项合理的战略选择。 2002年10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本论文以此为出发点,研究企业持续经营情况下,个别分部的终止经营。 论文主要是将征求意见稿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以备出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5,以下简称IFRS5)、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4号——减值和长期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144,以下简称SFAS144)、英国《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报告财务业绩》(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3,以下简称FRS3)关于终止经营的定义、确认和计量、列报和披露进行比较分析。并对2004年11家沪深两市有终止经营业务发生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存在的问题。最后,在借鉴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中国终止经营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议,使上市公司在未来能够更好地运用终止经营会计准则披露相关信息。 论文主要采取规范性研究方法,具体运用调查分析、统计、比较的手段。 论文的研究成果在于明确了终止经营的定义,认为终止经营指企业的一条生产线、一个分公司或一个子公司,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持续经营下去,就归属于终止经营的几乎全部资产签订了一项约束性销售协议,或按照董事会、类似管理机构的一项详细的书面计划进行实质性整体处置、零星处置或放弃而终止;从特征和时间标准两个方面对终止经营进行确认;借鉴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IFRS5、SFAS144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对终止经营资产(包括资产组)进行计量;分别生产线(包括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终止经营进行列报的规范,对生产线的终止经营:在损益表中单独列示终止经营相关的损益,终止经营项目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与持续经营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对子公司的终止经营:在附注中根据重要性原则单独列报其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