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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滥觞于英国,兴盛于美国,因其精巧的设计制度和实践魅力,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引进。尤其在金融领域,信托愈加受人们青睐,各种信托品种可以说形形色色,是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商事信托的迫切要求是移植信托制度的根本动力,但在信托制度本土化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水土不服的问题。其中比较突一个问题就是对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规定过于概括,缺乏客观的评判标准,导致该义务形同虚设。我国信托业近年来高速发展,截止2019年第四季度,我国信托业资产规模已经达到21.6万亿元,投资类信托占比不断攀升,这更迫切的要求我国不断完善谨慎投资义务规则。谨慎投资义务是委托人、受益人监督受托人适当、审慎管理信托事务的义务约束机制,对受益人来讲,意义重大。但我国现行《信托法》对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规定相当粗糙,不能满足受益人的需求。近年来相继出现的银广夏事件,金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停业整顿”事件等均与信托机构进行不够谨慎的投资密切相关。深入的去思考发掘,我国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方面存在以下二大问题:第一,我国《信托法》及相关法律在此规定上极其简略、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指引性,对于谨慎义务的判断标准模糊。第二,在当前以信托机构为主的信托实践中,由于目前的信托市场环境及“刚性兑付”的存在,谨慎投资义务规则形同虚设、很难施行。基于上述问题,本文从比较法、案例研究法、法律解释法等角度,通过对谨慎投资义务规则在英美信托制度中的演变及相关案例的梳理分析,总结了审查谨慎投资义务的具体判断标准,以及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责任承担,在立足于我国目前信托制度的基础以期提出合理的建议,更好的保护受益人利益。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概述”。受托人是信托关系的核心要素,首先从受托人及其基本义务入手,明确了受托人的地位、区分了两大基本义务,其次阐述了谨慎义务的从属概念——谨慎投资义务,区分其与谨慎义务的区别。最后对谨慎投资义务的评判标准以及其存在的价值进行探讨。第二章是“我国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内容与存在问题”。梳理了我国目前“一法两规”、“基金独大”的信托法律中关于谨慎投资义务的规范,通过具体的法条分析得出了谨慎投资义务规则上所存在的缺陷:即法律规范过于简略、不具备可操作性;该规则在信托实践中施行困难。第三章是“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比较法视角下考察”。对目前信托制度十分完备的英国、美国,大陆法系的日本进行考察,学习更先进的信托理念,学习更合理的信托谨慎义务制度的构建。以时间顺序梳理了英美两国从“法定清单规则”到“谨慎人规则”再到“谨慎投资者规则”的演变,对不同时代的信托理念做了深入探讨,并着重分析了当前符合科学投资组合理念的英国《2000年受托人法》与美国《统一谨慎投资者法》。第四章是“我国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完善”。基于我国目前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规则的缺陷,从英美两国相对完善的谨慎义务规则学习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从明确谨慎投资义务判断标准、确立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责任承担规则、信托法与信托业法相分离等不同方面提出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