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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毒妻”案将“骗婚”、“婚托”等一系列以婚姻为诱饵获取被害人金钱性利益的词汇推上话题的巅峰。两个当事人,一个是We Phone的创始人,有着让人羡慕的前程,一个是北京交通大学的美女学霸,有着让人惊艳的美貌。然而看似郎才女貌的两个天选之人,却在短短五个多月后,以“女方骗婚,男方自杀”为结局引起广泛关注,并在网络上刮起一阵“旋风”,网友开始悉数盘点自己所遇到的相类似经历,似乎经历过这样的“恋爱”、“婚姻”的人并不在少数。经笔者在吉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调查,并采访该法院李法官得知,以婚恋为目的的诈骗行为自2008年以后成倍递增。由于此类案件难以获取达到刑事标准的相关证据,在所有诈骗行为中可以说是法律成本最低的不正当获利行为。甚至有相关的网络机构在此社会现象中发现“商机”,专门传授以婚恋为诱饵骗取他人财产又巧妙规避法律制裁的方法。长此以往,此类矛盾必将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之一。为此,笔者于2018年7月中旬起深入相关部分网络机构,对其资料及方法进行搜集、整理,并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取得大量一手资料及信息,对如何运用法律对婚恋诈骗行为规制进行了研究。文章通过法律角度整理和讨论当前社会生活中多发性的婚恋骗局现象,期望从法律的角度对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的,并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规制提供可行性建议。文章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一、婚恋诈骗行为概述主要对婚恋诈骗行为进行概述,重点为婚恋诈骗行为的定义及其特征,并结合相关案例对其定义和特征加以分析和分类。在分类部分主要对婚恋诈骗行为依据其行为进行分类。两种方式分别为以行为方式及手段为依据,阐释行为人以明示、暗示两种方式对被害人进行财产侵害,并分析明示手段及暗示手段的实施方法。第二种方式以行为人所设置的诱饵进行分类,因为行为人设置的诱饵,同时也是被害人希望达到的最终目的。但被害人期望或认为其目的是有可能达到的,那么就会将目光更多地转移到达到目的的过程而忽略更多的客观现实情况,从而陷入错误认知。二、婚恋诈骗行为的刑法分析本部分首先将婚恋诈骗行为在刑法上进行定性,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分析,阐释其对被害人及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与刑法意识的背离以及因该加诸刑事责任的原因。同时,分析婚恋诈骗行为有可能直接涉及刑法的三种情况,并根据其特征进行分析阐释。三、婚恋诈骗行为在刑法规制中的难题通过对两种行为难以举证的情况,总结了婚恋诈骗行为在当前司法事件定性中遇到的最大的困难。四、婚恋诈骗行为的刑法规制对婚恋诈骗中涉及犯罪的行为人,应依法予以严惩。针对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实践中可能采用的具体措施:笔者尝试将证明责任由检察院一方向行为人一方转移,将检方的举证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部分转移给行为人自身举证自己财物来源合法合理,阻却行为的违法性;要调整查证方向,将查证重点由处分行为证据转变为认知错误证据,为婚恋诈骗行为入罪提供支撑;要合理处置涉案财物,涉及恋爱关系的金额超过支出方整个恋爱阶段收入能够承担的部分,可以要求受惠方返还,可以在实践中对打击婚恋诈骗行为,特别是赔偿中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