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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增进了解、相互选择,通常会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阶段,对调整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帮助用人单位以较低的成本与风险吸纳更多、更优秀的劳动者,培养劳动者的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最终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和企业综合竞争能力,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劳动者在此期间可以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否适合自己发展等,以继续履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践中试用期成了侵权现象的“多发期”。因此,加快完善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对进一步调整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全文共五部分: 第一部分讨论了劳动合同试用期概念的界定并对试用期与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现行法律法规对试用期的定义过于简单而学术界对此也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在界定时,应当在保留“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相互考察”的基本含义,兼顾试用期设定的自愿性和适用主体,同时着重强调其与劳动合同正式履行期的区别,然后分别将试用期与学徒期、见习期、实习期等相关概念加以辨析,明确试用期的内涵。 第二部分阐释了试用期的性质和功能。试用期在性质上有预约说、特别契约说、停止条件说、解除条件说、解除条件保留说和多元说之争,特别契约说与我国的立法层面和社会生活层面最为接近,既体现了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期限一部分的一般性,又凸显了其自身的特殊性。试用期制度是多功能的,既有宏观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功能,又有微观上通过赋予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相对自由的解除权,进而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以及落实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的功能。 第三部分阐述了司法实务中常见的试用期侵权现象,并探究其成因。笔者在此明确将其归为两类,一类法制缺失性侵权现象,造成此类侵权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的失位或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另一类是非法制缺失型侵权现象,造成此类侵权的主要原因是虽有相关法律法规但执行不到位或是用人单位漠视、无视相关规定等。这些侵权现象既反映了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又为下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及其完善奠定基础。 第四部分针对前述两类侵权现象及其成因,反思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不足。本文分别从试用期约定的依据和期限、试用期的起算点、试用期期限的变更、试用期的中止、超长试用期的效力、试用期约定的次数等十一个方面详尽分析现行规定在指导司法实践时所表现出的的局限性和不合理性。 第五部分针对我国试用期制度在立法和具体适用中的缺陷与不足,借鉴国际和国内的相关立法规定,笔者认为,我国试用期制度的完善可以从完善相应的立法、加强试用期执法、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劳动者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等方面着手进行。本部分从补全和修改两个方面重点论述了如何完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