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近年来气象灾害的频繁发生,使得人工影响天气行为既有可能,也有必要。从现行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看,国家作出的人工影响天气行为,由其本身特性、实施的主体以及实施依据等因素共同决定,具有行政行为性质,而由于人工影响天气行为不同阶段表现为不同的具体行为,其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则需要分阶段具体分析。国家之所以有权力也有义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的行为是由福利国家的建立、服务行政的发展以及人工影响天气的准公共产品性质所共同决定的。国家在决策、实施人工影响天气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由于涉及到不同的利益主体,从而可能引起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及不同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而这些利益的冲突发生,是行政权力在人工影响天气行为过程中运行的结果。笔者以为,运用适当的行政法机制平衡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当代行政法的使命。因此,出于平衡人工影响天气过程中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考虑,有必要以行政过程论为理论基础具体分析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制定阶段、决定作出阶段、具体实施阶段和实施完毕以后可能发生的行政法问题,针对不同实施阶段的具体问题,通过综合运用公众参与、信息公开、行政指导、行政协调、信息共享、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等多种行政法机制,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协调其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建立正当法律程序,以保证行政权力在整个人工影响天气行为过程中得以正当的运用。最终在行政合法性理念指导下,我国有必要进行统一立法,对人工影响天气的行为进行统一规范,促进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