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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供给侧改革不断深入,传统经济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的背景下,“共享经济”这一新型经济发展模式应势而生,自2016年起在我国迅速发展,刺激国民经济的增长,提高人民收入水平。据《2018年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生活服务和交通出行领域在整个共享行业保持高速增长的背景下呈现负增长,其中,共享出行市场竞争格局出现重大变化,企业纷纷走上破产、被兼并、寻求上市或是寻找风险投资的道路,上述过程的实现无不涉及到企业估值,但共享出行企业价值评估这一领域的研究还十分有限。本文通过梳理“互联网+”企业价值评估的现有研究,并结合基于商业模式的价值创造理论,提出基于商业模式修正的DCF法评估企业价值。首先,本文以Porter在2011年提出的基于价值创造的商业模式构成要素为基础并结合共享出行领域内龙头企业摩拜和Uber的商业模式,总结出共享出行企业的一般商业模式,并通过层次分析法及专家打分法确定该商业模式的评价体系及指标权重。其次,本文以共享出行领域内唯一一家上市企业---永安行为例进行估值分析:先运用模糊层次分析法确定其商业模式评价结果,接着在运用股权现金流折现法评估过程中,营业收入增长率的预测以行业内复合增长率乘以该企业的商业模式修正系数求得,进而算出永安行企业的估值。最后,通过估值和市值的分析,说明该方法在共享出行领域内的适用性。希望通过本文分析可以在企业估值中引入商业模式修正这一概念,使新型领域内企业估值结果更为客观、合理;再者,本文对于共享出行商业模式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可以为行业内企业评价自身商业模式并做出调整提供借鉴;此外,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利于管理层了解企业真实价值并做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决策,而且对证券市场投资者作出正确决策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