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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关联企业合并重整,许多学者的研究重点集中在程序的构建上,从实践来看,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程序的合理推进,解决了许多关联主体多、地域分布广、资本复杂的问题。但是实践中诸多的做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质合并适用条件标准不一。本文主要就现行立法和实践中适用关联企业合并重整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论证依据包括近十年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美国破产法、日本民事再生法、德国股份公司法、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等,期望解决我国的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法律难题。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一般理论。首先是从关联企业的主体和关联关系予以区分;其次是通过对程序协调和实质合并的国内外比较为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提供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再次阐明本文研究思路分为合并重整程序的启动和执行两个阶段;最后表明研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对破产法和司法实践的作用。第二部分是对合并重整计划启动阶段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践案例的研究,发现合并重整程序很多研究都集中在启动阶段,程序启动阶段存在申请主体不足、申请材料不明、听证主体未规定等问题。解决对策是将管理人纳入重整程序的申请主体;对实质合并的申报材料归纳为论证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听证制度主要将听证主体中各利害关系人明确为债务人企业的经营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管理人、债权人代表、政府有关人员。第三部分是对重整期间的现状分析并对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重整期间的问题主要包括对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问题;担保权人利益的保护和救济存在缺失的问题;重整计划表决和强制批准阶段对债权人保护不足的问题;实质合并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影响后果未予明示的问题。解决方案包括:明确受理法院对债务人财产的决定权,协助查封法院及时解封;明确担保物权暂停范围仅包括变现权,允许担保权人参与拍卖;补充规定按照关联主体对应的债务人分组原则;明确债权人有权针对强制批准结果提起异议之诉;实质合并后董事会暂停行使职权,股东(大)会并不当然停止全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