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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之所以能蓬勃发展,估值调整机制即对赌协议功不可没。对赌协议系通过其估值调整、激励约束以及改善治理等功能,保障私募基金的投资安全,锁定其投资风险。正是因为其功能与私募基金的完美契合,作为舶来品的对赌协议进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界,短短数年就创造出如蒙牛、无锡尚德等企业的资本神话。虽然,对赌协议作为一种新型契约工具,本身并无任何主观色彩,但随着经济形势的急转直下,近年来我国企业出现“逢赌就输”的败局,让其一时间成为众矢之的,媒体更是宣扬其是国际私募基金掠夺中国企业财富的新型工具。曾经是炙手可热,如今却是背负骂名,难以生存。如此际遇是对赌协议自身资本主义劣根性作祟、还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其的排斥反应?本文将追寻对赌协议的理论渊源,探索对赌协议的本质与价值,揭示其在我国金融市场存在与发展的必然性。并通过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与利益衡量法等方法,针对对赌协议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所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困局进行剖析与研究。对赌协议理论渊源多元且复杂,使其具有理论复合性,故可以将其归为不完全契约下非零和博弈的期权保值协议。正是这种理论复合性,造就私募基金的对赌盛况。但物极必反,失去经济快速发展为依托的对赌协议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逐渐出现异化现象,最具代表的“对赌协议第一案”即海富投资案历经三审判决,从一审认定对赌协议无效,到再审判决的有限肯定,背后其所带来的法律影响与启示令人深思。海富投资案发生之后,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成为众多学者聚焦的热点。笔者以海富投资案的审判过程作为素材,沿着三审法院判决的法律脉络,提出对赌协议的“定性难”问题。随后,笔者以民商法作为研究视角,通过合同无效制度与利益衡量法对对赌协议进行法理分析,确定了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海富投资案所影射出的对赌协议合法性问题只是阻碍对赌协议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界生存与发展的原因之一,对赌协议若要走出法律困局,必须摆脱司法实践中的僵化审判、监管部门的禁绝态度、市场的过度改造以及国内配套制度缺失这四方面的枷锁。笔者通过比较法并进行理性探索,提出的规制方法如司法部门应区分不同主体及不同权益之间的对赌效力、设定债权人自救程序解决细则化的繁琐与单一、利用程序方法化的特性为金融创新释放空间;行政部门尤其是监管部门与人民政府,应积极出台相应政策法规,争取在国际对赌中的主动权,并从宏观上引导对赌实务的良性发展;市场主体在对赌过程中应秉持谨慎、客观、理性的态度准确分析对赌利弊、丰富对赌结构、为对赌共赢创造条件。配套制度的引入与构建是剔除对赌异化的主要任务;诚信制度与风险市场秩序的建立为对赌实务净化空气;借鉴国外风险投资业协会行业内部监管为对赌实务滋补养分;如此,对赌协议才能在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