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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信用担保机构。信用担保是指信用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当中小企业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机构进行代偿,承担中小企业的责任或者履行债务。它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结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为。 从历史上看,经济活动中的担保行为在古罗马时代就已存在,信用担保法律关系在古罗马法中就已出现。20世纪以来,以信用担保为中介,引导社会资金特别是银行信贷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实现政府经济政策目标的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始出现并发展和成熟于日本、欧美等国家。目前,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这些国家的信用担保法律、法规及运作模式等方面都已日臻完善,在扶持本国中小企业发展、规范担保行业运作以及保障政府有关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加快中小企业发展和促进国家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并开始试点开展信用担保机构的建设。本文笔者结合我国国情和信用担保业务实践并借鉴国外信用担保法律制度有益成果,提出了完善我国政策性担保机构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全文共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章,笔者阐述了中小企业发展与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之间的关系。首先,笔者简要介绍了一下我国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及其在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开辟就业途径、保持社会稳定、推动技术进步与创新、开展对外经济交流、为大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然后,笔者分析了当前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并提出解决方案。由于中小企业占有的社会资源有限,受经营观念、经营范围、经营者个人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加之信用纪录不足,信用程度较低,因此普遍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针对这一“瓶颈”问题,国家采取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措施,重点之一就是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信用担保可以大大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金融风险,有利于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的提高,适应银行商业化经营的客观需要,是转变政府职能、体现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重要形式。最后,笔者描述了我国新兴的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目前,我国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接近1000家,覆盖了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0多个地、市、州、盟,信用担保事业正在我国各地蓬勃展开。 第二章,笔者选择了比较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几个国家和地区,对他们的信用担保体系和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剖析,学习借鉴国外信用担保机构在业务运作、资金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的成果和经验,以此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笔者首选和重点参照是日本,因为日本是当今世界各国(地区)中最早制定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国家,是执行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最为典型的国家,是为中小企业立法最为完善、政府扶持手段最多的国家,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笔者详细介绍了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的资金来源及规模、担保对象及限额、信用保证程序、信用保证的风险控制、信用保险制度,归纳了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的特点及其与政府、金融机构的关系。然后,笔者简要介绍了美国执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职能的机构——美国小企业局及其担保业务的运作过程。接着,笔者选择了发展中国家的代表韩国。韩国全国性信用保证机构是韩国信用保证基金组织,它的资金来源、信用保证的类型和对象、信用保证程序与日本有许多相似之处,其最大特色在于韩国信用保证基金组织出资控股,合资组建了兴勃投资公司和兴勃租赁公司,形成了担保、创业投资、投资基金、融资租赁等基本手段相配套,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综合支持系统。最后,笔者简单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的概况。 第三章,笔者在比较研究前述各国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的现状,指出其不足,并就我国政策性担保机构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理论思考,提出立法建议。首先,笔者通过比较研究各国信用担保法律制度,得出规律:1、“政策扶持”和“风险控制”是信用担保机构遵循的两项基本法律原则;2、非营利性或微利性是信用担保机构经营的准则;3、资金来源多渠道,但政府出资是担保基金募集的主要方式;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须以政府支持为后盾,以金融机构配合为基础;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须规范化、法制化。接着,笔者分析了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立法的现状,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1、担保行业的宏观法律政策体系尚未形成;2、现有立法层次较低,执行力不强;3、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理论研究较少,许多基础法理问题尚未解决;4、《担保法》对担保行业的法律保护力度不够。然后,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1、信用担保法律制度属于经济法范畴,必须贯彻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社会本位价值观,体现经济法的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本质。2、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属于政策性经营的特殊法人,应当参照特殊法人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特殊法人特殊立法。3、我国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模式,以提高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水平和运作效率。最后,笔者建议早日制定规范信用担保行业的行政法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条例》,以弥补现存制度缺陷,做到有法可依,让我国的信用担保业尽快走上法治化的轨道。笔者草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条例》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章: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立法宗旨、立法依据、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等内容;第二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主要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及再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设立的条件、程序、市场准入等内容;第三章,担保资金,主要包括担保资金的来源、管理,政府的资金支持、风险补偿、优惠税费政策等内容;第四章,担保业务,主要包括担保业务的对象、种类、收费,担保业务程序,提供担保的条件,对中小企业的要求,协作银行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第五章,风险控制,包括担保资本金放大比例限制、贷款担保最高额限制、提取风险准备金、与贷款银行和再担保机构的风险责任分担、反担保制度、事后追偿等内容;第六章,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设立、权利、义务以及监管措施等内容。 信用担保业务在我国开展的时间还很短暂,在这一片新的领域还有广阔的研究空间。笔者希冀此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发更多人的兴趣和思考,让更多人来关注我国政策性担保机构法律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