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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日益活跃,其发展雏形可追溯至古代具有合会性质的借贷金融组织。及至到了近现代,我国进入计划经济时期,对金融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各类型的民间金融机构才被收归国有,由国家储蓄机构统一提供金融服务。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得到长足发展。以银行、保险、证券为首的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各经济主体资金融通行为的需要,民间金融随之迅速发展。特别是在沿海各经济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异军突起,民营经济空前活跃,民间金融市场资金规模巨大。民间金融作为国有金融的有益补充,早已进入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视野,并就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展开了论述。然而,我国政府依然按照传统方式对民间金融实行监督管理,存在着角色定位不清、监督手段滞后、监管体制不顺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多种问题。山东省作为全国GDP排名第三的经济大省,民间金融资金规模同样不容小觑。2016年3月山东省人大通过了《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并于7月1日起正式在省内实施,填补了山东省民间金融领域的法律空白。这也是全国范围内,继温州后第二个出台监管条例的地区,走到了民间金融监管的前沿。本文运用金融发展理论对民间金融的萌芽和壮大进行了分析,肯定了其存在的重要意义。继而,结合山东省现有的监管框架对目前监管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了深入剖析,指明了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国内外经济发达地区在民间金融管理方面不乏成功范例,本文在国际经验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民间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和建议。本文首先在第一章介绍了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对民间金融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简要回顾了民间金融监管研究的进展;第二章探讨了主要理论基础;第三章从发展历程、组织体系等方面,论述了山东省民间金融的总体情况,结合具体数据剖析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农民信用互助社、典当行和P2P网络借贷平台等6类民间金融主要存在形式的发展情况,并重点分析了现阶段民间金融监管的主要方式及存在的不足;第四章总结了美国、英国、日本、台湾等国内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做法;最后在第五章提出完善我国政府在民间金融市场监管方面的对策建议,旨在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市场发展,更好的为市场经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