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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到今,关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话题讨论不断,将其映射到我们的社会环境中,就是需要我们处理好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共生共存问题。随着近几年来环境污染问题的增多,给人类带来了惨痛的教训,致使我国对生态文明建设引起了高度重视。当前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是必然趋势,难免会带来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面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害,环境责任保险能够及时止损,使得各方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为企业分担经营风险、维护受害者权益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府财政支出的有效方法应运而生。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法律规定以及实践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通过研究其他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结合本国实际需要的情况下借鉴其宝贵经验,以便更好的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不足之处。本文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论述:第一部分,阐述本文的引言。该部分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入手,主要阐述了文章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针对该制度的研究情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对环境责任保险进行界定,包括其内涵、特征以及必要性问题,对其内涵进行详细陈述,深刻剖析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稳定性、责任的有限性、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以及对政府职能发挥具有依赖性的四大特征,并对该制度实施的必要性进行归纳总结,以便对环境责任保险进行基础性的了解。第三部分,研究说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和试点情况以及该制度在试行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分析,并对我国当前在全国各地的试点情况进行整理归纳,从中认识到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缺乏有效的执法体制和监管机制、欠缺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第四部分,对美国、德国和日本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分析,总结其立法情况、发展过程、实施机制等方面的优势,并结合我国实际发展状况进行借鉴,经验借鉴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环境责任保险要有法制作保障、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优势、确保保险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第五部分,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从立法、执法以及司法方面分别提出精细化的建议,首先,在立法上建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规;其次,在执法上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以及监管体制;最后,在司法上建立系统化的环境责任保险的司法体系以及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