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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保险作为一种新型寿险产品,在我国保险市场上的发展只有短暂的十几年,但是却有着非常曲折波动的发展经历。笔者结合实际数据对我国分红保险的发展情况进行了分阶段的阐述,发现分红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前景是十分诱人的。笔者认为,制定红利分配方案是分红保险得以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只有制定一个有效的红利分配方案,才能使相关的分红保险产品顺利销售。而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可分配盈余、红利分配方式及其计算方法以及制定方案时应该遵循的原则。因此,笔者以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方案为根本,层层深入,探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章,笔者通过参阅保监发(2000)26号文件①,论述了分红保险的定义。并由定义引发思考,认为分红保险具备以下两个特点:第一,既有风险保障,又有额外收益。第二,分红保险产品具有独立的账户,实行分别管理,独立核算。通过与其他险种进行比较,发现分红保险具有符合消费者心理需求、能有效规避通货膨胀风险以及能有效应对投资市场波动的优势。同时,分红保险具有红利收益不确定、投资不灵活和变现能力较差的局限性。接着,笔者结合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新华保险三家大型寿险公司分红险业务数据及图表对我国分红保险的发展情况作了说明。再结合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从分红保险开办以来颁布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笔者认为分红保险作为一个具备长远发展潜力的险种,值得我们对它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第二章,笔者主要分析可分配盈余。它作为红利分配的源泉,是制定红利分配方案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我国保监会颁布的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阐述可分配盈余的定义,所以笔者首先界定其定义,并总结出可分配盈余的来源:利差、死差和费差。对于其构成及性质,保险业界的说法不一笔者认为,可分配盈余是由应分配给保户的红利、应分配给股东的红利和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三部分构成。根据构成内容,笔者认为其兼具负债与权益的双重属性。此外,笔者认为一定要注意将可分配盈余与本年度盈余和业务盈余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如果将上述三者进行混淆,是不能从根本上理解可分配盈余这个概念的。第三章,笔者主要研究红利分配方式及红利计算方法。我国现阶段在制定红利分配方案时使用的红利分配方式主要是现金红利法和增额红利法。笔者从概念、红利领取方式和红利计算方法这三个方面对两种红利分配方式进行阐述,并从公平性、平滑性、灵活性、简单性、红利享有额度和资本利用率等六个方面对两种红利分配计算方法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增额红利法相对于保单贡献法而言具有较多的优势,但是我国现行红利分配方案还是以保单贡献法为主。第四章,笔者主要论述红利分配方案的相关内容。首先,笔者总结出制定红利分配方案应该遵循的四项原则:一要满足保单持有人合理预期;二要坚持红利分配的公平性原则;三要遵循红利分配的可持续性原则;四要遵照分红保险信息披露的透明原则。以上原则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满足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才能保证保险公司有生存发展的资金来源。只有平衡好客户与股东之间的利益,保险公司才能获得保户和股东的信赖。只有坚持可持续性原则,才能使保险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只有确保分红保险信息披露的透明性,才能促进红利分配方案制定的更加有效。然后,通过研读保监会相关文件中列举的保单红利分配方案,笔者总结出制定红利分配方案的基本步骤:一是确定保单红利分配水平;二是选择合适的红利分配方式及计算方法,算出保单红利支出、可分配盈余和分红险特别储备等金额;三是阐明保单红利分配方案的宣告时间和分配对象等要素。最后,笔者对保监会相关文件中披露的四种红利分配方案示例一一进行论述,并对每个方案进行评价。第五章,论述红利分配方案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首先,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方式的监管标准尚未统一。这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制定红利分配方案时,对红利分配方式的选择没有一个正确的评估标准。所以,有必要针对两种红利分配方式制定明确的监管标准。其次,可分配盈余方面存在问题:一方面,我国对可分配盈余性质的界定不明确,笔者比较赞同将可分配盈余分配给保户的部分确定为负债,分配给股东的部分确定为权益。另一方面,可分配盈余的计算公式不能反映其累计值的性质,笔者认为应将可分配盈余看作红利来源的盈余同分红保险特别储备期初余额之和,不用减去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期末余额。再次,我国对分红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相对保守,这样会损害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因此,保险监管机构应适当放宽分红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量标准,使红利分配方案制定出来的红利分配水平符合实际情况,满足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然后,红利来源盈余计算方面存在问题:一方面,保险公司在实际制定红利分配方案时,几乎都只用利差和死差来计算红利来源。对费差的忽略,不利于满足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笔者认为,可以设定一个费差率标准值,当实际费差率超过标准值时,保险公司就应当在计算盈余时将费差考虑在内。另一方面,退保益在盈余计算中的运用欠缺。保险公司应将其作为盈余来源,这样才能更好的遵循制定红利分配方案应当注意的原则,维护保单持有人的既得利益。最后,分红保险会计实务操作方面存在问题:一方面,我国在资产和负债上存在会计错配问题。导致依据资产负债比率为基准制定的红利分配方案不能有效确定红利分配水平。因此,我国应尽快纠正会计错配问题,使资产与负债的计量属性能够统一。另一方面,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科目设置存在问题。目前,我国各保险公司对该科目的设置还比较混乱。虽然,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具备准备金的属性,但是它和准备金又有不同之处,不能将其列入准备金科目下。笔者认为,应将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作为一个单独项目,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再一方面,保险会计新规影响分红产品合同的界定。由于新规中制定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内容,使分红保险涉及到合同分拆确认的问题,影响了保费收入的确定,进而波及到红利的计算。而国际上并未将分红保险的合同进行分拆确认,因此,我国应积极与国际相关组织沟通交流,不断完善保险会计新规,为红利分配方案的制定确定一个正确的制度指引。第六章,笔者对全文的内容作概括性的总结。得出以下结论:红利分配方案是分红保险得以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只有针对分红保险产品制定合适的红利分配方案,才能满足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才能促进分红保险产品的销售,才能保障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才能推进分红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另外,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我国现阶段对分红保险的研究中对红利分配方案的分析还较少。很多文章都是对可分配盈余、红利分配方式及计算方法进行独立研究,没有将它们与红利分配方案相结合进行深入探讨。笔者将与红利分配方案相关的因素一一进行研究,并结合现阶段的红利分配方案示例,发现我国保险公司在制定方案时存在的问题。笔者针对每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希望能对我国分红保险的发展提供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