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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足球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伴随着职业联赛的发展,发生在该领域的纠纷也愈来愈多,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有“假球”和“黑哨”纠纷,也有发生于俱乐部之间、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合同纠纷、转会纠纷等。虽然对该类纠纷我国学者有过一些初步的研究,但是还没有学者对其进行系统阐述,职业足球纠纷的特殊性问题、职业足球纠纷解决机制的合法性问题、职业足球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司法审查与行业自治之间的界限问题仍没有完全解决。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切入,通过比较分析、历史分析、文献研究和规范分析方法的综合运用,对英格兰与我国职业足球纠纷处理机制进行比较分析,以期抛砖引玉,将此专题研究进一步深入,为完善我国职业足球纠纷以及相类似的体育纠纷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题为司法视域中的职业足球纠纷,此部分首先运用法人类学研究中使用的“白描”方法,对职业足球和职业足球纠纷样态进行描述,其次,通过对职业足球纠纷的基本理论考察,对职业足球纠纷法学意义上的概念、特点、职业足球纠纷的基本要素和关联要素进行总结。
本文第二部分中英职业足球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是本文的主体,分别对英格兰和我国职业足球纠纷现行内部和外部解决机制予以介绍,并进一步比较两者之间的异同,从而得出以下结论:中英两国足协均力求将职业足球纠纷通过行业内部救济程序予以“消化”,英足总的程序更加注重程序正义的要求,我国足协的程序侧重于纠纷解决的效率。我国职业足球纠纷缺少外部仲裁途径,我国法院对待职业足球纠纷态度较为模糊、消极。
本文第三部分为中英职业足球纠纷处理机制比较研究的启示。本部分主要对我国职业足球纠纷解决机制的弊端进行分析,借鉴英国经验,通过修改足协章程恶法条款、补充正当程序规则、建立外部体育仲裁、明确职业足球纠纷的司法态度等措施,完善我国的职业足球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