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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按照取得控制的方式可以分为基于股权控制的企业合并和基于非股权控制的企业合并。前者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CAS20)规范的内容,后者包括基于合约的企业合并、仅同受国家控制不存在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在国家或地方国资委控制下发生的企业合并等。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CAS20)规定,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前者采用账面价值计量,后者采用购买法,以公允价值计量,两种会计方法会产生不同的经济后果,因此企业合并类型的判断是应用合并会计方法的关键。
由于判断标准是界定企业合并类型的依据,因而判断标准的具体规定成为选择合并会计方法的关键。本文认为,判断标准的规定可以从合并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所对应的不同经济内涵,以及权益结合法的理论缺陷来综合考虑。
基于股权控制的企业合并按照最终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前者通常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是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交易,本质上是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资产或权益的转移。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最终控制权发生转移,是独立双方之间发生的自愿、公平的交易。
采用权益结合法,由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净资产以账面价值计量,因而合并方可以通过出售被合并方已增值却未在账面上体现的资产(资产增值部分),获得“即时收益”,用于增加财务报告的未来收益。所以,判断企业合并类型还要对控制权取得的时间和持有的时间加以一定的限制。
仅同受国家控制不存在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在国家或地方国资委控制下发生的合并,例如,国家为扶持一些濒临破产的企业而实施强制合并行为,实际上都是政府行为。因此,其合并类型判断依据为国家或地方国资委是否具有合并协议的制定权,即对合并价格是否有影响力。
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CAS20)定义和适用范围来看,其规范的是一个实体通过收购净资产或股权的方式取得对另一实体的控制权的交易或事项,支付代价可以可靠计量,合并成本及合并商誉容易确定。但对于未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以及被合并方(被购买方)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未提供相应的指南,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