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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生物技术的应用,生物安全问题层出不穷: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食品的危害、生物入侵、传染性疾病疫情时有发生、生物恐怖主义威胁无处不在,等等。生物安全己成为非传统安全领域中的突出问题,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各国和国际社会都积极采取措施,制定生物安全政策,加强生物安全立法,确保国家及国际生物安全。社会需要法律,社会发展需要发展的法律,正是法律发展才使社会发展有可能健康、有序、富有生机地进行。生物安全问题的层出不穷必然会对法律的发展产生影响,作为规范人类行为的一种手段的法律,也会对生物安全问题做出反映,这一反映突出表现为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的生物安全立法。通过法律规制生物安全问题,使生物安全受到法律的合理规制,一方面,使人们普遍关注生物安全问题,保护人类的自身安全,维护正常的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并维系世代间的公平,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为法学研究开辟新的研究领域,以填补在法学领域内的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的空白。本文旨在以国际生物安全法律规制之现状,来分析我国生物安全法律规制的不足及提出改善意见。论文通过对生物安全产生的国际、国内背景和生物安全涵义的发展,给出了比较全面的生物安全的涵义;对生物安全问题的表象作出分析概括,并指出法律对此的因应和不足,从而阐述生物安全的法律意义;从国际间生物安全的分歧与合作及我国在其中的利益主张和参加的合作范例,国际生物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来分析论述了当前国际生物安全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了我国的生物安全的现实,我国生物安全法律政策的现状,存在的不足,比如,立法级别比较低、缺乏健全的法规体系等。完善的建议,如,借鉴国外生物安全立法的经验、开展国际合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