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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仲裁制度是国际上解决体育纠纷的通行和常用的做法。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深,体育职业化进程进一步发展,我国各项体育事业都在快速发展,体育活动已经和人们的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不论是大众体育还是竞技体育活动,都会产生大量各种各样的纠纷。面对纷繁复杂、日益增加的体育纠纷,然时至今日,我国的体育仲裁机构还未建立,使得各体育协会章程中的“将纠纷交由体育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形同虚设,也使得协会章程中的“不得将纠纷诉诸法院”的规定把纠纷当事人挡在了司法救济的大门之外。这样的结果,必然导致掌权者权力滥用,违规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受害人得不到有效的救济。体育的国际化,要求我们必须与国际接轨。国外体育仲裁制度为我们解决体育纠纷提供了大量的经验可以借鉴,同时也促使我们要加快建立国内的体育仲裁制度的进程。作为国家的最高行政机构国务院应主动行使立法权,加快体育仲裁立法进程,尽快完成体育仲裁立法工作。本文从国内外体育仲裁现状入手,进行体育仲裁立法理论研究,认为我国体育仲裁立法应以国务院为立法主体,以宪法,党的方针政策,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体育法和仲裁法为立法依据,参照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借鉴国外体育仲裁的先进经验,进行体育仲裁立法,建立能够公正、快速、简捷、经济地解决纠纷的体育仲裁制度,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采用法理分析方法、法经济学方法、比较分析方法、法社会学方法对国内外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体育仲裁与民(商)事仲裁、体育仲裁与其他解决体育纠纷的方式进行比较,分析如何以最经济、最有效、最方便、最高效的方式解决体育纠纷,节省立法成本,建立体育仲裁制度。
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仲裁、体育仲裁、体育仲裁立法的含义入手,阐述体育仲裁立法的基本框架;第二部分,分析国际体育仲裁立法现状、特点及对我国体育仲裁立法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分析我国体育仲裁立法主体,国务院为我国体育仲裁立法主体;第四部分,从体育仲裁立法原则、立法范围、立法程序三个方面对我国体育仲裁进行立法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