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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外资银行大量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并且获得 了快速发展,机构不断增多,业务不断扩大,实力不断增强,成为中国银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根据我 国政府的承诺,外资银行的业务发展将不受地域和产品限制,中国银行业将全面对外开放,一个竞争空前激烈的时期即将开始。
1994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并且随着 对外开放形势的变化进行了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基本适应了目前的外资银行监管工作。但是,我国当前的监管法律法规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对全面开放后的外资银行监管工作提出了巨大挑战。强化外资银行监管,积极防范外资银行带来的金融风险,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稳定并以此促进国内经济增长是中国银行业监管当局面临的重大课题。
立足监管实践,本文从国际的角度简要介绍了巴塞尔委员会就跨国银行监管的 主要文件,重点介绍了《指导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对银行海外机构进行监管的原则》,即所谓“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对跨国银行监管的主要原则和责任划分。随后选取了三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一—美国、英国和日本,对其外资银行的监管模式进行了重点评析。
我国当前外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用列举的方式论述了十几个方面的不足,但是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点:一是缺乏一部对外资银行监管的 根本性法律;二是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法律法规存在诸多具体问题。这两大方面的不 足决定了我国当前外资银行监管的总体水平并不高,距离国际发达国家的差距还很大。之后,本文用一节的篇幅介绍了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所导致的外资银行的主要违规情形。
分析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本文用较大的篇幅阐述了全面开放格局下加强和改进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的一揽子设想。明确提出了《外资银行监管法》的立法建议,阐述了外资银行监管的立法模式、立法目标和立法原则。在此基础上,本文针对前面分析的不完善之处,较为详细、突出重点地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特别是就市场准入、业务范围、风险评级、入股和并购、加强与母国合作实施跨境监管、存款保险、危机干预和市场退出等诸多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其中关于外资银行是否参与我国未来的存款保险体系、在风险评级与外资银行危机情形之间建立关联关系、对危机情形进行等级划分并明确相应的特别监管措施等观点都较为薪颖,对做好全面开放后的外资银行监管工作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