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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发展活跃,2008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对民间借贷的作用加以肯定,指出规范、有序发展的民间借贷,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同时,由于民间借贷长期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在一些地方民间借贷无序发展,给金融市场和社会带来不稳定。因此研究我国民间借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经济视角和法律视角看,民间借贷泛指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经济主体(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所从事的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让及还本付息活动的总和。民间借贷具有普遍性、地缘性、非监管性和隐蔽性的特征。民间借贷主要包括:私人借贷(包括高利贷)、“银中”或“银背”、典当、互助会、私人钱庄、连结贷款、集资等形式,其中私人借贷和“银中或银背”为民间借贷的初级形态,私人钱庄为民间借贷的高级形态,其余为民间借贷的中间形态。民间借贷是地下经济的一种具体运行方式,运用收入支出法可以估算地下经济规模,根据假设地下经济和公开经济具有相同的短期信贷比重、假设民间借贷全部为短期借贷,估算出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及分省民间借贷规模。我国民间借贷在改革开放初期规模较小,民间借贷规模到1991年突破约1,000亿元左右人民币并波动上涨,到2006年突破10,000亿元以上人民币;各省份之间民间借贷规模差距较大,总体上说各区域民间借贷规模呈现东部→中部→西部递减态势。各项衡量二元结构强度指标的计算结果显示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差距较大,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城乡二元结构引发城乡金融二元结构,我国金融机构在城乡间分布不均衡,作为金融主体的银行,市场结构布局严重失衡,使资源配置在城乡间分配不均衡,这种不平衡性为民间借贷在农村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也为全社会民间借贷存在提供了土壤。实证分析结果显示我国二元结构是民间借贷发展的格兰杰原因,民间借贷与二元结构间存在着长期均衡关系,二元结构扩大民间借贷随之发展。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存在一定程度的金融抑制,在大中小企业间资本供应不均衡,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而存在。实证分析结果显示金融自由化政策实施的初期可以抑制民间金融发展,但在一段时间后抑制作用消失。银行存款和贷款利率分别影响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供给和需求,实证结果显示上调存款利率民间借贷将减少,而上调贷款利率民间借贷将增加,贷款利率的影响大于存款利率,因此实施紧缩性货币政策提高利率最终将导致民间借贷的扩张。非公有经济是民间借贷市场主要的资金需求者之一,实证分析结果显示非公有经济发展,其资金需求量增加,推动了民间借贷的发展。我国民间借贷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民间借贷的发展受多因素综合影响,其存在和发展有其必然性。民间借贷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实证分析显示民间借贷发展是非公有经济发展的格兰杰原因,民间借贷对非公有经济的当期促进作用较小,滞后影响较大,可促进非公有经济发展。目前我国非公有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民间借贷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民间借贷在区域问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同,对经济发展的促进力度呈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递减状态,东部地区的推动力度最大,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问的差距较小。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案例显示,由于民间借贷的不规范性、非监管性容易引发高利贷(及超高利贷)损害借款人利益并引发黑社会势力介入,影响社会稳定;现阶段民间借贷不完全具有合法地位,民间借贷经营没有法律依据、缺乏监管,使得民间借贷运营具有很强的随意性,民间借贷可以无限扩张,如果资金链断裂,将使资金提供者遭受全部损失,民间借贷市场风险扩大。吸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地区)民间借贷发展经验,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主选择和控制风险的原则下应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要在继续维持民间借贷的非正规金融特征的基础上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并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对高级形态的民间借贷可以引导其向正规金融机构转化。对民间借贷规模既要遵循银行存贷利率的内在规律,同时也要控制民间借贷与民营经济发展相一致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