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生物学意义上我们将还未脱离母体的生命称为胎儿,等到母体辛苦怀胎十月分娩以后,我们又将其称为婴儿、婴孩等等,不过在法律上我们统称其为自然人。因此孕育中的胎儿展现给我们的实质上是“人”生命最初始的生存状态,他虽和自然人同出一源但是更为脆弱,他更需要人们的关怀、法律的保护。所以说孕育中的胎儿作为所有自然人生命发育的起始阶段,影响着未来的“人”。新世纪以来,大量的交通肇事导致孕育中的胎儿也成为了间接受害人之一,严重的环境污染更是使胎儿在还未出生时便有可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损害。我国的法律虽赋予了胎儿小部分的财产利益,但是对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却并未进行立法方面的规定。立法上的欠缺、司法审判实务迫切需要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关制度的出台。因此,本篇论文通过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决的侵害胎儿利益的案件,在评析我国胎儿相关立法并结合英国、日本等域外司法实践以及立法的基础上,为完善我国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立法提出对策建议。本文研究探讨的主要内容是胎儿利益保护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全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节:通过对两个国内已判决案例的分析,发现并比较其中的判决差异,从而分析案例所引发的问题。第二章节:在依据第一部分案例以及我国现有的相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归纳总结我国胎儿利益保护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立法在保障胎儿利益方面的不足,进而剖析其深层问题。第三章节: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四个典型国家着手,通过查阅我国学者的译文书籍找到相关胎儿利益的立法并对其进行评析,为后续提出建议奠定基础。第四章节:针对本篇论文提出的问题,归纳总结前面三部分的内容,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建议。笔者主要是从构建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立法及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等方面着手论述,同时还探讨了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中关于父母侵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