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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最神圣的信念是世界对儿童的信念,人类最重要的义务是确保儿童的权利受到尊重,儿童的福利得到保护,使他们远离恐惧和贫困,在和平的环境中成长。”[1]纵观世界各国的发展历程,照护儿童、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都被看作是普遍推崇的美德,我国自古以来也十分注重对儿童的教育和培养。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高速发展造成区域经济之间矛盾日益凸显,物质资料的丰富造成人们生活观念的变化,出现了许多农村“留守儿童”因父母监护缺位,得不到合理照顾,从而身心受到严重侵害甚至死亡,亦或使其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的现象;还因有些父母不仅不履行监护权,甚至虐待、殴打其子女,使该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受到严重创伤。这些现实问题的存在,不仅从道德上拷问着那些未成年子女父母的内心,也使得我们不得不从法律层面对此做更深层次的思考:在我国建设法制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如何从法律制度的规定和法律程序的设计上更好的保障那些因父母不履行监护权而受到侵害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我国目前对父母监护权的撤销是否切实可行?国家在撤销父母监护权制度中又该如何承担起其应有的责任?针对上述思考的提出,本文拟从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制度为切入点和研究重点,首先,通过对监护制度的阐述、对不适格父母的含义和范围的理解、对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的理论梳理,探析其存在的必要性;接着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国家责任理论进行探析,以便为后续的写作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其次,对于父母监护资格的褫夺虽然在我们国内相关法律中已有所体现,而后又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对此制度有所阐释,但其“僵尸条款”的存在状况使得该制度的发展和实践都受到了极大阻碍,基于此,本文在第三章详细论述了我国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以期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现实基础;再次,法律制度的发展并非是闭门造车的过程,对其他国家优秀法律制度的借鉴也是发展的应有之意,因此本文试图通过探讨不同法系国家的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制度及其国家责任的实践,为我国政府就该责任的承担提供参考;最后,结合本国国情和实际,借鉴国外的优秀理论和实践,以国家责任为落脚点,笔者从制度完善和具体实施两个方面对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的国家责任提出构想,以期对我国国家责任的承担和发展提供有意义的建议。